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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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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准入条件,标准烟花爆竹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平安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平安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那么。 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

2、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平安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平安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的根本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

3、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工程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平安标准(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根底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平安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平安标准(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平安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平安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平安监控

4、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2023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第十条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平安与质量(gb2023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定平安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平安员。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

5、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平安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平安操作规程; (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制度; (六)平安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 (九)平安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购置、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十二)厂(

6、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 (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 (十四)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平安生产培训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平安资格证。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平安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标准(aq420232)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平安评价。平安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

8、价内容。 第三章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平安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四)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五)各种平安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六)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生产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平安资格证(复

9、制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平安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建企业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平安审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平安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初审

10、意见),连同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初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企业的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收到初审机关报送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发证机关应当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

11、定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初审机关。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结合初审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企业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202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平安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12、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平安审查申请,并提交平安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企业有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初审机

13、关提出平安审查申请,并提交平安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专项平安评价报告(减少生产产品品种的除外)。 企业有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平安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主要负责人平安资格证(复制件)。 企业有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平安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九条对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初审机关、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二十

14、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对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一条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平安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到达平安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明材料。 发证机关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 (二)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平安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平安生产条件,到达平安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生产平安死亡事故。 第三十三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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