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常务委员会议事制度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区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规那么。 一、议事原那么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根本路线和根本方针。 2、坚持区委对省、市委负责和对全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开展实行全面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定、决议在本区的贯彻执行。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实行区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4、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把包河建设成为
2、“强、大、名、美的现代化XX县区统揽全区工作全局。 5、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把为群众谋利益、谋幸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议事范围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工作部署以及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区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对涉及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开展和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作出决策。 2、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的指示、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贯彻意见,研究解决贯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3、、传达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重要指示,讨论区政府的实施方案,听取执行情况的汇报,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讨论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中长期开展规划、年度方案安排、财政预决算和财经工作等,对改革、开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5、研究制定全区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6、分析讨论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研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7、听取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区纪委,区人武部党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党组,区委各部门、各乡镇党委和街道党工委,以及区群众团体等的工作汇报,并对提请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8、研究
4、决定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变动以及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事项。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推荐和奖惩。研究上报本区市管干部的初步意见。 2023、研究决定以区委或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上报市级(含地厅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命名的先进单位(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等。 11、讨论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区委全委会、区委工作会议及有关事项。 12、讨论通过区委向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区委向全区各级党组织发布的指示、重要通知、通报和发出的重要文件。 13、讨论区委书记办公会议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事项以及其
5、他应由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三、议事制度 1、区委常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区委常委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区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区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每次区委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一般应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区委各常委和有关列席人员。 3、区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区委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区委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如涉及到区委常委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 区委常委个人的工作安排应服从区委常委会议,一般不得请假,会上不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确实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区委书记
6、或副书记请假,对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4、凡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要事先组织有关区委常委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以求作出正确的决策。 区委常委会在对涉及全局性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之前,要提前向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要特别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 区委常委会对涉及全局性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还应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各方面有识之士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以供决策优选。 区委常委会对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之前,
7、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5、区委常委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区委常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根底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分歧较大,原那么上应缓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后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讨论情况向市委报告,请求裁决。 6、区委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区委常委会议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区委常委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8、 7、区委常委个人对区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存,也可以向市委报告,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常委会议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请假未出席会议的区委常委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区委书记或在下次会议上提出。 8、不是区委常委的区人大、区政协党组书记和区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区委常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 9、每次区委常委会议均安排专人记录。区委常委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要按时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2023、区委常委和列席区委常委会议的人员对应该保密的区委常委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会议议题的提出和
9、确定 1、区委常委会议应有明确的议题安排,除特殊情况外,不研究临时提出的议题。 2、区委常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区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区委书记委托其他副书记确定。 3、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需提请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其书面材料需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送区委办公室。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区政府需直接提请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其书面材料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提出意见送区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确定。 4、列入区委常委会议的议题,由区委常委会议秘书通知申报议题的单位。会议讨论事项的汇报材料要提前一天按所要求的份数报送区委办公室(干部人事安排除外)。汇报材料应抓住重点,简明扼要。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
10、事项文件的制发 1、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委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原那么上由区委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签发。重大事项应请示书记后签发。区委常委会议纪要具有正式文件的同等效力。 2、经过区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需要以区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涉及全面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原那么上应由区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分管副书记签发;属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区委分管副书记签发。 六、会议决定事项的催促检查 1、区委常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区委常委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每位区委常委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和支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区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加强督查和信息反响。在决策组织实施过程中如出新的情况和发现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区委书记或区委常委会报告。如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向区委书记报告或召开常委会议的,常委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区委书记或区委常委会议报告。 3、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办理区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汇报贯彻落实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区委办公室负责催办查办、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区委书记、分管副书记汇报。 本议事规那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