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平安和危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场所。为了维护实验的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平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平安以预防为主,各实验室要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平安员,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平安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条对新调进的工作人员和初次参加实验的学生,要进行平安教育,熟悉平安防火设施和规章制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参观,须经教研室主任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批准。 第四条实验室存放贵重物品和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要有严密的保管措施,防止丧失或污染。领、用、剩、废、耗的数量要详细记录,归档存放,妥善保管,以防止发生事故。实验三废的排放要符合环保要
2、求。保卫处和教务处要负责监督。 第五条保证实验室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不准在走廊过道和楼梯间设立铁闸或堆放仪器设备及杂物等。 第六条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有害细菌的实验,必须有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实验指导人员必须在场监护。学生做实验时要翻开消防通道。 第七条实验室电气设备安装、维修和撤除,以及烧焊等作业,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符合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施工。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线。未经实验室工作人员许可,不得动用实验设施和物品。 第八条要经常检查实验室的电源、气源、水源、火源和放射源是否平安,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实验室的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更换,保证随时可用。 第九条离开实验室,要关好实验室门窗,关闭电源、火源和气源。节假日使用实验室须报经教研室主任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批准。实验楼除值班人员外,一律不许住人, 第十条保持实验室内安静、整洁。除实验需要外,不准在实验室内使用明火和蒸煮食品。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处理外,必须按规定上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对事故的责任者将依据情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责令赔偿、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