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通领域食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标准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平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方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平安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平安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催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平安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场和经销商应当
2、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平安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平安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平安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平安状况。 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平安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平安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根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
3、。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平安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平安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
4、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平安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平安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平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平安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平安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2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方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20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