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局工作纪律管理制度 为深入开展“解决纪律规矩突出问题,纯洁政法队伍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司法行政机关“文明、廉洁、高效、和谐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八不准?和我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的有关要求,制定?市司法局工作纪律管理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请销假制度 1所有科室司法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上下班作息时间遵照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时间上班为迟到,迟到超过30分钟为旷工半天,因特殊情况可能迟到或需早退时须请假。 2事假。机关工作人员
2、请事假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并报政治处备案;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和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天内由所长主任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两天由局长批准;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事假计算不含法定假日、公休日。 3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须出具含有医生诊断的病历,由局长批准。 4会议学习活动请假。参加会议及各项活动的人员确需请假的,会前一小时把由科室、所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的请假条报给组织会议的领导,不按规定办理的视为旷会;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 5年薪假。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2023的,年薪假5天;已满2023不满20年的,年薪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薪
3、假15天。休假期间不包括公休日、法定的节假日。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处理。请假人员年薪假未休之前,所有病、事假时间首先从年薪假中扣除。 6婚假。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方案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根底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15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双方到达双方享受,一方到达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 7产假、哺乳假。符合法律和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为158天,
4、男方护理假7天;剖腹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根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哺乳期间婴儿一周岁以内女职工可以享受每天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育时间。产假包含公休假、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在规定的产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无故延迟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8请假程序:本人提前2天病假、紧急事假可放宽至第一时间申请申请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报政治处、纪检组按规定天数休假。 9外出报备。工作人员因公私离
5、开本市包括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和请假、休假,均需报备。局长外出需向市委、市政府报备,班子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局长批准。 10各科室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妥善安排工作补位,防止出现集中请假、休假耽误工作情况。 11销假。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到。未经领导批准的休假,均视为旷工。 12本制度执行情况由纪检组、政治处检查,检查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非因工作原因无故旷工及请假时间较长的,取消其年度评优选优资格。 二、标准工作形象 1上班期间,要保持办公环境清洁,着装得体,仪表端庄,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或其他奇装异服等。 2上班期间不准在办公室用餐、吃零食或用 、上网聊天
6、、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串屋聊天、大声喧哗、嘻笑、打闹等。 3文明办公,礼貌待客。接待来信来访要耐心细致,认真解决,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标准工作态度 1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各种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2开展政治业务理论学习活动。局机关每周一周五上午8:30分进行政治和业务理论学习,无故不参加的通报批评。基层司法所采取自学和分散学习以检查学习笔记为依据。 3严格按时限和要求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准推托、搪塞或久拖不办。对交办的工作任务有异议或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解决。 四、标准工作纪律 1不准在单位无理取闹、滋事闹事、拉帮结
7、伙或恶意诬告。 2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成心为难当事人、久拖不办或“吃、拿、卡、要等违规问题的,一经发现,坚决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3不准出现由于执法不公等因素,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 4不准违反法律援助规定骗取法律援助经费。 5不准乱用单位交通工具办私事。 6不准在办案中向关系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不准非案件承办人过问、干预办案工作。 7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发现出现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的,及时上报,追究严重后果的,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五、严禁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 公职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严禁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兼职取酬的,取消其年度评优选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