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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村庄地籍调查资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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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省村庄地籍调查资质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村庄地籍调查行为,保证村庄地籍调 查成果质量,依据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XX省辖区范围内从事村庄地籍调查 的机构,应按本方法规定申请并取得XX省村庄地籍调查资质(以下简称调查资质)后,才能承担村庄地籍调查任务。 第三条XX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 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土地登记办)负责调查资质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土地 调查机构均可申请调查资质。 (一)机构成立时间在2023年

2、1月1日以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二)承担县级全地域村庄地籍调查的,应具有国家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籍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或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中的任意一项);承担非县级全地域村庄地籍调查的,应具备国家丙级以上测绘资质。 (三)提供近三年的土地调查成果或土地调查的技术设计。 (四)具有土地管理或测绘系列初级以上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不少于4人,高级不少于2人),外聘人员比例不得超过20%。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土地管理或测绘系列职称,且不得外聘。 (五)具有到达厘米级的gps接收机不少于3台,全站仪不少于3台(套),a0幅面以上绘图仪(彩色

3、)不少于1台。具有地理信息系统(gis)及土地调查建库软件等。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七)有健全的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调查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XX省村庄地籍调查资质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 (三)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简历; (四)当年机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软件及硬件设备的型号及检测报告; (七)财务、质量及档案管理制度; (八)机构住所证明; (九)反映本机构从事土地

4、调查工作的成果证明材料; (十)其他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调查资质的土地调查机构,应当如实 提供调查资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资质的审定 第七条省土地登记办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由省土地登记办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调查资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土地登记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省土地登记办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门的评审 委员会,进行调查资质的申请评审。 第九条对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拟批准的村庄地籍 调查资质机构,省土地登记办通过省国土资

5、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条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机构,应当参加省土地登 记办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培训人员比例不低于30%(不少于8人)。在取得合格证书后,由省土地登记办予以核发XX省村庄地籍调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将资质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土地登记办重新审议申请资格。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 已颁发的予以注销。 (一)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填报不真实; (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土地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在土地调查过程中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

6、的; (五)终止营业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撤消、注销营业执照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省土 地登记办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资质的管理 第十三条取得调查资质的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 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提交村庄地籍调查成果时应同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在村庄地籍调查技术文件中注明资质证书编号,否那么调查成果不予验收。 第十四条任何机构不得借用、冒用、伪造调查资质, 一经发现,调查成果不予验收,同时追回已拨工作经费。被借用 资质证书的机构,注销其调查资质。 第十五条取得调查资质的机构承担的土地调查项 目成果质量不高,视情节轻重

7、,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除工作经费的处分。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停止其从业活动,并由省土地登记办注销其资质。 第十六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从业范围等 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原申请程序,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提交变更证明材料,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册手续。 机构在领取新资质证书时,须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省土地登记办。 第十七条取得调查资质的机构发生合并或者分立 的,应当及时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 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省土地登记办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省土地登记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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