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3年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doc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893763 上传时间:2023-04-2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2023年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2023年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挥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预防职责,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浙江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对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就廉洁自律、认真履职提出要求,以关心爱护领导干部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进行廉政谈话。第二条 廉政谈话的主体 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班子成员、纪委书记。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一)学院的全体领导干部

2、;(二)学院党委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三)其他需要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以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以及重要岗位的人员。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方式 可以是集体进行,也可以是个别进行。任职廉政约谈以集体方式为主。凡属于个别谈话的,必须由两名(含两名)谈话人参加,谈话时准备谈话提纲、收集保存谈话资料、做好谈话记录。廉政谈话之后,校纪委将廉政谈话记录与其它有关资料一同归入其个人廉政档案。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主要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学校党委决议及重大工作部署;2、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3、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

3、洁自律;4、带头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5、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6、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7、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8、针对推进两个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要求;针对廉洁自律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提醒;针对重点岗位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针对新任职岗位纪律要求,进行集体约谈;9其他需要廉政谈话的内容。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由学院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0被谈话人表态。被谈话人要对带头执行廉政纪律、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表明态度。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程序(一)集体谈话的程序 1、主谈人在集体约谈之前,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

4、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2、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谈话时,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共同参加,纪检监察处负责廉政谈话过程的记录。3、在集体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4、参加集体谈话的谈话对象如有意见和建议时,要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处提交,纪检监察处及时整理,如实向学院党委报告。(二)个别廉政谈话的程序 1、主谈人在个别谈话之前,纪检监察处根据所掌握的谈话对象有关问题情况,研究提出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2、主谈人按照审批的谈话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一天通知谈话对象,

5、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3、个别谈话时,主谈人要至少安排一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个别谈话,安排专人负责个别谈话过程的记录。4、在个别谈话中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5、主谈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可以向党委提交意见和建议。谈话对象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处提交,纪检监察处负责及时整理,如实向学院党委报告。第七条 廉政谈话次数及时间(一)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学院全体领导干部的廉政约谈,安排在节前或其他适当时间,不限次数。(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廉政谈话。学院党委具体安排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班子其他成员的廉政约谈,根据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三)党委班子其他成员的廉政谈话。凡属于廉洁自律谈话和重点岗位的廉政约谈,不限次数。(四)纪委书记对任职的廉政谈话。于任职文件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至少进行一次。第九条 属于集体谈话的,由纪检监察处记录并填写登记表。属于个别约谈的,由专门人员填写,个别约谈的谈话人、被谈话人在要记录表上签字,交纪检监察处存档。第十条 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在廉政谈话中提出要求整改问题时,纪委要建立台账,进行反馈,跟踪督办,并将整改情况报学院党委。凡是整改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与职业考试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