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人民政府法律参谋室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集思广益,保证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办案质量,以保证乡政府法律参谋工作质量,切实维护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政府首席法律参谋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工作,乡政府法律参谋室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案件讨论的记录。 第二章讨论案件的提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或疑难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一)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2300万元以上,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2300万元以上,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非诉讼法律案件; (三)案情复杂,社
2、会影响较大的涉外行政、民事、仲裁及非诉讼法律案件; (四)被告为乡政府,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涉及破产兼并、企业改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各种新型案件; (六)承方法律参谋认为所办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需要提请讨论并由乡政府首席法律参谋决定组织讨论的各类案件; (七)乡政府首席法律参谋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方法律参谋或乡政府法律参谋室承办工作人员提出案件的讨论应当采用书面申请的形式,申请书应当介绍案件的主要情况;乡政府首席法律参谋审查后,认为属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后七日内安排讨论。 第五条承方法律参谋或乡政府法律参谋室承办工作人员
3、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出现新证据及其他特殊情况而申请对已讨论案件进行重新讨论的,应予准许。 第三章时间安排 第六条集体讨论一般在工作时间进行,具体时间由乡政府首席法律参谋或其授权人员确定。 第七条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应在乡政府法律参谋或乡政府法律参谋室承办工作人员承办案件后,承办案件办理完毕前择时进行。 第八条乡政府首席法律参谋决定拟讨论的案件后,乡政府法律参谋室应当书面告知承方法律参谋并确定参加会议的法律参谋及乡政府法律参谋室工作人员,并由乡政府法律参谋室书面通知被确定的其他人员参加讨论。 第四章讨论 第九条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前,承方法律参谋或乡政府法律参谋室承办工作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准
4、备完备并交由乡政府法律参谋室送达给其他参加案件讨论的法律参谋。 第十条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必须有二名或二名以上的法律参谋参加方能进行。 第十一条承方法律参谋或乡政府法律参谋室承办工作人员应当全面、详实、客观地介绍案情,将案件的难点、重点提出。 第十二条重大或疑难案件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的,乡政府法律参谋室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讨论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参谋、负责人和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参加讨论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讨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承方法律参谋或乡政府法律参谋室承办工作人员汇报时应当将其名字隐去,一律以英文字母代替。 第十四条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承方法律参谋或乡政府法律参谋室承办工作人员意见与多数意见不一致时,由乡政府首席法律参谋决定。 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时,由乡政府首席法律参谋决定。 第十六条承方法律参谋或乡政府法律参谋室承办工作人员应按照乡政府首席法律参谋的意见办理案件,假设违反决定办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乡政府法律参谋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