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XX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委、局)、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 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开展,中央财政安排了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根据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根据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对龙头企业等相关环节的扶持,促进农业产
2、业化开展,不断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第三条农业产业化项目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那么,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扶持资金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和财务司共同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财务司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编制项目指南,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向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并承担本地区项目管理工作。中央直属企业按属地原那么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农业产业化项目经当地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龙
3、头企业和所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龙头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强,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二)龙头企业带动力大、示范性强,与农民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基地农户产品。 (三)龙头企业所报项目技术含量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对优化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相连接,并且有一定工作根底。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抄报农业部财务司。 第八条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
4、管理司和财务司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批复立项,并与省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执行合同。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省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提出验收申请,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会同财务司(或委托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条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活动以及农业新品种的推广应用; (二)龙头企业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创立优质品牌; (三)组织和开展优质农产品展示,促进农业合作与交流;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效劳设施和培训。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由农业部按规定程序拨付,专款专用。农业产业化专
5、项资金经财政部同意,可提取项目管理费。由农业部统一用于项目的前期准备和有关组织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省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农业部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决算。农业部财务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和各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农业产业化项目要在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未按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法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