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 为加强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催促其切实抓好平安生产工作,特制定落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请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矿平安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平安资格证。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或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平安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到科(室)负责人、班组、作业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
2、制定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必须建立奖惩制度。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平安生产隐患全面排查,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标准、定措施进行整改。 煤矿企业按规定每季度向县以上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区域煤矿监察机构提交重大隐患及排查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平安隐患的原因、现状及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平安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第8条所列15项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排除隐患。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平安培训制度。必须按规定组
3、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法人、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平安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下作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每年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平安手册。 第七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并建立下井档案。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8天,行政副职(含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2天,平安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8天,带班人员全面负责井下平安生产工
4、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满足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相应平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平安资格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平安资格证合法有效,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新、改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工程平安设施重大变更必须经再次审批才能组织施工,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不能组织生产。 第十条严禁将煤矿企业承包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再次转包,严禁将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对外承包。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瓦斯灾害治理方案,建立和完善平安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与上一级煤矿瓦斯数字化远
5、程监控系统平台联网。建立和坚持“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全面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平安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执行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按时足额存储平安生产风险抵压金。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制度,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使用的平安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校验,保证正常运转、使用。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入井人员必须建立检身登记制度并携带自救器下井。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新标准备矿煤(双光源矿灯)。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向中介机构提供平安评价、生产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的真实根底资料。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严禁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入股投资。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