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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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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XX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内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在籍农业人口。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农民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必须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其余人员可自愿参加。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因被征地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名单,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

2、审核,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实行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参保人员按市(县)区确定的养老保障标准缴费。 第六条养老保障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水平的标准,由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领取标准与趸缴总额对照表确定。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及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养老保障标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的70%(其中,集体补助承担比例为15%,个人缴费承担

3、比例为55%)为基数,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30的比例,由各市(县)区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没有净收益或净收益缺乏时,由市(县)区负责解决。 第八条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参保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缺乏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第九条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

4、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地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存原地,到达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第十二条被征用土地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继续保存,对到达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将个人专户资金的本息返还给本人

5、;对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其纳入城镇就业效劳体系,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效劳,组织参加就业前培训,增强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其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等效劳。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尚未就业的,享受失业人员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未就业并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仍保存农村户口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

6、关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根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未明确劳动关系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有关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按有关低保对象救助规定予以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有关应急(临时)救助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市(县)区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2023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并存入财政专户。可通过社会捐助、国有资产变现局部收入等资金,补充调剂资金。 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

7、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金造成的资金缺口,以及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费。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和统筹账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除留足当期支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记账利率按实际收益率计算。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情况,每年要向

8、被征地农民公布一次,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实行市(县)区统筹。 市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综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调节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卫生部门负责仍保存农村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的核准;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给付、个人专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市(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征收、征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时,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可参照本实施方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方法。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20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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