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意见 一、全面标准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程、支付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各一份。建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 施工企业应在开工202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凡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招用一人给予500元罚款处分。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违反规定非法转包、分包工程造成劳动关系混乱,经劳动保
2、障行政部门教育、处分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案件函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造成群访后果的降低或取消其建设施工资质。 二、依法强化薪酬管理,完善工资支付机制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由企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量在一个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在工程完工后15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时工资制的,不得低于我市建筑行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可合理自拟劳动定额,上不封顶,多劳多得。 施工企业除代扣
3、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农民工个人支付的各项保险费,以及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劳动争议仲裁裁定和调解书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社会保险费外,不得扣发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质量、工期、造价产生纠纷,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间协商或依法解决,不得以此为借口克扣农民工工资。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该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从农民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局部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保障工资按时发放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和工程款优先、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
4、程款,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建筑材料等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建设单位要对施工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跟踪监督,总承包施工企业要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进行全程管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施工企业,总承包施工企业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未结清工程款前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施工企业(按照不超过未结清工程款的数额)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总承包施工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发包、分包企业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施工企业负有举证责
5、任,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农民工出勤记录和有关工资支付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照劳动者的诉求认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事实成立,责成施工企业按照本行业同岗位同工种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健全工资保障机制,预防欠薪事件发生 实行建设工程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提交农民工工资监管方案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方法,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专户缴纳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证明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6、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缴纳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缴纳工资保障金。 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补发,逾期不补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工资保障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责令责任单位及时补缴已动用的工资保障金。施工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行政处分通知后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从责任单位的工资保障金中扣除罚款。 施工企业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经核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没有欠缴行政罚款的,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含利息)全额返还。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按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由劳动保障行
7、政部门追缴,并函告建设、房产、综合执法等部门。凡未缴纳工资保障金擅自开工和不按时补缴已动用的工资保障金的,综合执法部门立即责令停工;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销售手续;责任单位二年内不得办理市场准入、不予办理新开工工程施工许可、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外埠在盘施工企业取消其在本市建筑市场准入资格。 五、加大工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欠薪行为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加强对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款拨付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从重处分。施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逾期不
8、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2023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处2022元以上20220元以下罚款,同时函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工程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一)不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农民工工资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四)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农民工经济补偿。 六、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构建维权快速通道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用人单
9、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三)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未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专用账户; (五)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其它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举报应当在5日内立案调查。劳动关系双方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凭有效凭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工资支付令。 七、健全基层工会组织,发挥群体维权作用 施工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积极吸收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应维护农民工利益,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指导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帮助农民工追讨施
10、工企业欠付的工资。 八、严格履行行政职责,依法查处欠薪行为 市、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预防和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和清欠工作。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无故拖欠、成心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处理;因施工企业非法分包而引发的拖欠和因开发资金不到位而引发的拖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因单位或个人非法隐匿、挪用工资或携款逃逸的,在处理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中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消灭证据的,或“恶意欠薪涉嫌经济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对用人
11、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借口蓄意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工程相关手续及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18日劳动、建设等部门联合下发的x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盘劳社字(2023)2号)同时废止。此前已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跨年工程,原那么上不再补缴,但发现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都要按本意见补缴工资保障金。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