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四章 人事管理第一节 总那么 第一百零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开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方案、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开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
2、一百零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开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前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方案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
3、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方案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那么,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
4、,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那么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
5、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第一百二十条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
6、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那么,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奉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上下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奉献。员工表现好或奉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
7、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一百二十八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第一百三十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2023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一百三十一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
8、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局部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9、第一百三十二条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假设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有福利待遇。 第一百三十四条 节育手术
10、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20230%日工资。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
11、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一百四十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一
12、百四十二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一百四十四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
13、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一百四十七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那么,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第七节 附那么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那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