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局执法过错追究条例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局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政策和水平、责任意识,根据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报告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关于正确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完善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一、本方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系指我局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程序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尚不构成行政处分或法律追究的一种内部惩戒形式。 二、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在行政执法中,未按法定程序和本局制定的行政工作程序流程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管理
2、不善,造成重要文书、档案、资料丧失的; (三)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敷衍、推诿,致使办理公务超过时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延误其他工作开展的; (四)在行政执法期间,因未及时将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行政处分,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和幅度的; (六)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 对司法行政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应根据过错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的大小,区别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各种先进的评选资格、发奖金、经济赔偿等形式的惩罚。 (一)行政执法首次过错,情节轻微
3、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后果不大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但不得参与当年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一年内发生二次类似过错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并责令其离岗培训。 (二)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较重、后果影响较大的,应扣发当年奖金,给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承担局部或者全部经济损失,且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行政执法过错情节严重的,后果影响大,并且符合行政处分追究条件的,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纠,依法、及时、适当的原那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五、本试行方法未作规定的内容,参照“暂行方法。对本局公务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政治处负责。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