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科级干部交流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23)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派出机构、群众团体及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成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市委及市委组织部按
2、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的方式,对科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章交流对象 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乡(镇)场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市委、政府局部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乡(镇)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2023年的,必须交流。 在同一乡(镇)场、同一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2023年的,应当交流。 第六条纪检机关(监察部
3、门)、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2023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工程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2023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领导干部,应当有方案地交流。 第九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2023年的,应当交流。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
4、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可以在部门(单位)之间,乡镇与XX县区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之间、城乡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要围绕市委“农业稳市、工业富市、边贸活市、科技兴市、人才强市的经济开展思路以及重大工作安排、工程建设进行。 第十四条市委、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应当注意选调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乡(镇)场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方案地选派机关干部
5、到基层任职。 第十五条应当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意见。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市委
6、集体讨论决定; (四)市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方案性、针对性,既保持合理流动,又保持相对稳定,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乡镇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乡镇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交流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任何部门(单位)必须执行市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7、绝执行。 (二)市委主要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坚持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不得违反工作程序随意指定交流人选,也不得压制应当交流的人员,为正常的交流工作设置障碍。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同时按照相关要求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
8、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条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委及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交流任职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遥远地区、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基层一线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二十三条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应关心保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十四条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尊重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应当妥善安排其就业、就学。 第二十四条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