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管理方法 一、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试验、示范和转化,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标准农业科技开发方案的工程管理,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业科技开发方案是全省科技开展方案的组成局部,为重点围绕农业及与农业相关的科技成果的试验示范、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设立的专项科技方案。目的是采用先进农业科技成果改进、更新现有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大面积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有效开发利用资源,培育区域性支柱产业,建立和完善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开展。 第三条农业科技开发方案根据全省农业科技开展的方针、政策、规划,编制和发布工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实行单位申报
2、、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那么。按照强化集成的要求,加强成果供需对接,加强省、市、县、三级科技方案的协调联动,在市、县立项支持的前提下,省科委将重点支持省级农业综试基地和科技示范园区建设。 二、资助原那么 第四条市、县科委应将农业科技开发项内入各自科技开展方案。 第五条省科委定期发布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指南,将优先安排和支持以下范围工程实施。 (一)粮棉油综合增产增效技术; (二)畜禽水产集约化、规模化综合饲养管理技术; (三)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存技术及农业废弃物利用增值技术; (四)农业高新技术和绿色食品开发技术; (五)国外和省外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 (六)区域性农业后备资源的综合高
3、效开发技术。 第六条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的投入资金,以工程承担单位自筹为主,省科委视县、市投入情况适当资助。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程相应增加资助强度。 第七条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经费以拨款支持为主,经费有偿使用局部选择工程集中投入。 第八条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经费属科技三项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并拨款,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收取管理费。 三、工程申报 第九条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的申报条件: 1、工程必须是国家、省、市、县的各类科技攻关方案取得的突出成果,或从国外,省外引进并加以试验示范、消化吸收的成果,科技含量高,符合指南规定的选题范围; 2、工程必须能形成物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
4、政策,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投入产出比高,能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3、工程承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同时应有较为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原材料有保证,应有一定的自筹资金; 4、经费有偿的工程承担单位应具备按期归还的能力,并有良好信誉的企、事业单位担保。 第十条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的申报程序 1、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的申报工作,原那么上由各省辖市科委(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统一办理。各有关厅局直属单位通过厅局办理。省科委每年三月份受理一次。 2、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均由工程承担单位编制科技工程方案设计书,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盖
5、章),报送各市科委或有关厅局。 3、各市科委、省有关厅局对申报工程,依照本方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和筛选并签署意见(盖章),在规定申报截止日期内集中将科技工程方案设计书一式六份报省科委农村科技处。 第十一条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的申报方法 1、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申报,主要实行基地和园区所在县(市)与省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之间“联合申报,以地方为主的方法。具体由县(市)科委根据基地和园区建设规划的方向和内容要求,提出技术成果需求,与农业高等地校、科研曦对接,联合申报,操作时由县(市)科委扎口负责申报和立项初审工作。同时,所有申报工程县(市)都必须列入县(市)科技方案。各省辖市科委要做好
6、县(市)上报工程的审查和统一上报工作,并从中筛选局部工程列入市科技方案。 2、国家级攻关成果、省外优秀科技成果和国外引智成果的转化工程,可由科教单位直接申报,但必须确定成果用户,落实到相应的基地和园区。 3、省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推广部门,凡承担国家、省农业科技攻关任务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由所在单位科研(技)处组织推荐,经省科委与有关方面协调后,再行申报。 4、上年度下到达基地和园区的省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需要继续实施的,由县(市)科委提出申请,说明工程执行情况和继续实施的原因。经省科委审定后可以继续支持实施。 四、工程评审 第十二条省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的立项评审工作,由省科委组织有关专业领
7、域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按照有关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形成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书面评审意见,必要时可辅以辩论或实地考察评估方法。 五、工程审批和管理 第十三条申报工程的专家评审意见是安排立项的重要依据,省科委据此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立项方案。 第十四条立项方案经委领导审批后,列入省科技开展年度方案。 第十五条各主管部门接到方案通知后,通知并组织工程承担单位与省科委签订科技工程合同(逾期一个月作自动放弃)。各主管部门务必对合同各项条款做好审查工作,作为保证方加盖公章。合同手续办妥后,下达工程经费。 第十六条省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均纳入各市科委、省有关厅局科技处归口管理和组织承担单位实施,并实行跟踪管理。
8、跟踪管理的主要内容有:省、市、县及单位自筹工程经费落实情况;工程实施的年度总结;工程的完成与验收;工程实施的效益跟踪分析;还款情况;经验及存在问题等。按照XX省科技方案统计年报要求,各市科委、省有关厅局每年元月底前将上一年方案工程执行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科委。 第十七条凡立项后一年或一个农业生产周期不能正常执行方案的工程,将予撤销,收回全部下达经费。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经费主要用于工程实施中所需的技术引进费、品种引进繁育基地建设费、工厂化设施农业工程设计费、材料费、农用机械及加工设备费、试验费等,不能单纯用作简单的扩大再生产。 六、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农业科技开发方案的工程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
9、申请验收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并到达工程合同中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 2、产品到达预定的生产规模和质量要求,并在商品化、产业化、外向型方面取得一定的效益和水平,食品、医药保健品工程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绿色食品工程产品到达绿色食品质量认定标准,“三废排放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 3、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工程完成情况; 4、能按期归还合同规定的归还经费。 第十九条工程验收须提供如下内容报告 1、工程实施工作总结; 2、技术达标总结报告; 3、经济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工程验收的程序如下 1、由工程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本方法中第十九条中所要求的报告; 2
10、、由省科委或委托市科委、有关厅局组织验收; 3、工程验收由科技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和生产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审查有关报告,考察现场。工程验收完毕后,均需作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程取得的成果,按成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那么 第二十二条工程完成情况好,组织跟踪管理有力,还款及时的市、县科委或厅局科技处,将在下年度农业科技开发方案工程中予以优先立项,并建议工程承担单位对完成工程作出重要奉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予以奖励。凡工程实施不正常或无正当理由拖欠归还经费的承担单位,省科委将在3-5年内对其申报各类方案工程予以限制,必要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XX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