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篇一: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一、总说明(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那么,标准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 ,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发行等企业。(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 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 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
2、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 明:企业名称、地
3、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六)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二、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一、资产类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数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坏帐准备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 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 商品进销差价 商品削价准备 加工商品出租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顺序号 编号材料物资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待摊费
4、用长期投资特准储藏物资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名称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代销商品款 其他应付款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 预提费用特准储藏资金 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三、所有者权益类 页数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四、损益类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数商品销售收入 销售折扣与折让商品销售本钱 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代购代销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支出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附注:一、上列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
5、可以不设。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以下会计科目:企业有调进外汇业务的,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企业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内的其他资产和其他负债,可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三、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些表外科目,如“外汇收入“外汇支出“外汇额度“外商来料“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等。(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号科目 现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企业应设置
6、“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 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现金和各种外币现金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第号科目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国际信用证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企业应按开户银
7、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 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或增设“外汇存款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 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外币金额折合为人
8、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那么上采用中间价, 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 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 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 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
9、币 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 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置物资、支付费用,应分摊的外 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归还债务,按 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归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实际取得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 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10、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购 入外汇额度再出让时,取得的收入应先冲减外汇价差,差额局部列入汇兑损益。企业留成外汇额度调剂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第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 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 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
11、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企业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 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 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 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12、。企业向银行提交 “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 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 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 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五、国际信用证存款是企业存入中国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 “信用证委托书委托银行对境外供货单位开出信用证时,根据开户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 回单,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境外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付发 票帐
13、单,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到银行收帐通知,将 未用完的信用证保证金余额转回银行结算户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六、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 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七、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国际信用证存款“在 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本票或国际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第号科目 短期投资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
14、有价证券,如各种股票、债券等,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揭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作为应收款篇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公布单位】 财政部【公布日期】 19921230【实施日期】 19930701【章名】 一、总说明(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那么,标准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 算,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 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 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发行等企业。(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 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