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流动人才存档材料 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关系合同 XX省人才效劳中心(以下称甲方)和委托代理单位下称丙方)就管理丙方人事档案事宜共同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受乙方委托,将其聘用的丙方人事档案关系存入甲方。 丙方自愿接受此种管理方式,丙方原工作身份为(干部、工人、应届毕业生、无公职),户籍所在地为。 二、甲方管理责任: 1.负责办理丙方人事档案接收手续,保存丙方的原工作身份,丙方人事档案调出甲方时按原工作身份介绍到新的档案接收单位(丙方为非北京户籍人员的,与乙方解除聘用关系后,档案不得在XX省内调转,其档案须转回原籍人才效劳机构或变更新的委托单位,重新签订存档合同)。 2.保管丙方人事档案,负责向
2、有关组织、单位出具档案中已记载的材料。 3.负责依据档案记载以及国家和XX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和丙方提供相关人事效劳和管理。 4.甲方在未得到乙方的书面通知时,不得应丙方个人要求改变存档合同、调转人事档案或出具有关人事证明。 5.甲方不负责其它管理及保险责任。 三、乙方管理责任: 1、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2、负责收集丙方在乙方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交甲方归档。 3、乙方对聘用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一年)满后应及时到甲方领取转正定级表,做出考核鉴定意见后,送交甲方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4、乙方应统一向甲方办理委托存档及有关事宜,遇特殊情况需丙方个人到甲方办理手续时,乙
3、方应为其向甲方出具介绍 信。 5、乙方应按甲乙双方协议规定支付人事代理费。如发生欠费,须在甲方提供相关效劳或档案要求转出时补齐费用。 6、乙方与丙方解除聘用关系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按甲方规定的书面格式通知甲方,同时出具丙方聘用期间的工作鉴定,交回此合同并结清人事代理费。 四、丙方责任: 1、遵守甲方人事管理规定。 2、丙方需甲方开具证明信或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持存档凭证 和乙方同意办理的介绍信。 3、丙方与乙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后,应自与乙方终止或解除 关系一个月内,持乙方书面通知及鉴定与甲方变更存档合同或办理转出手续。未及时变更合同或办理转出手续的,自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之日起,以每月20元计,向甲方支付档案管理费。 4、丙方人事档案关系调出甲方或变更存档合同时,须将此合同 及存档凭证交回甲方,并结清已发生的费用。 五、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立户号 年月日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