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局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2、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三项 5、公路平安保护条例第三条 行政许可共7项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给予相应的经
2、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去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平安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更新砍伐公路行道
3、树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砍伐更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四、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行驶公路审批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建筑
4、控制区内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架设、埋设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5、 六、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以下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
6、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七、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行政处分共22项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工、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7、、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从事危及公路平安作业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警告、限期迁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平安作业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驶、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
8、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驶、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
9、00以下罚款。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平安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平安的。 七、
10、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八、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以及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处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1、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处分种类:责令限期撤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工、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
12、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驶 法律依据: 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当。 行政强制共1项 一、强行撤除 法律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13、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撤除,设置者逾期不撤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撤除。 2、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撤除,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撤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撤除。 第二篇:行政执法依据平安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2023年7月25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9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14、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平安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那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