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工程监管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标准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行为,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标准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一)强化招投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开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对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县建设、交通、经信、农业、水务、国土、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所辖领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检察机关负责
2、对招投标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和预防。 (二)建立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县开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检查。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那么形成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二、严格招标条件 (三)严格界定招标规模标准。政府投资工程到达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23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
3、)、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效劳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工程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从其规定。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的小额工程,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施工、货物及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人,采购过程必须在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 (四)政府投资工程采用bt、bot方式建设,并到达上述规模标准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五)严格
4、控制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申请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工程单位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县开展改革部门核准后实施;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重大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六)严格控制自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工程自行招标试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第5号令)的规定,向县开展改革部门报送证明其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书面材料,并经核准后实施。招标人在报送材料前,应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以下情形的招标人,不得自行组织招标活动: 1、招标人是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 2、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工
5、程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3、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招标人最近1年内实施工程的招标活动存在被举报或投诉,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或缺乏招标工作经验的。 (七)严格执行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的招标方案应经县开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建设工程的根本情况和招标事项,需在招标公揭发布前告知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三、标准招标投标操作方法 (八)严格履行资格审查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具体依据工程特点和行业
6、规定确定。需资格后审的,其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应形成评审报告。 (九)资格审查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强制标准法。采取综合评分法的,必须按照得分上下确定潜在投标人;当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过多时,不得少于7家;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用强制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十)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应当及时到县检察机关对投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检察机关。 (十一)严格招标文件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严禁设置提高投标人
7、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重大工程的招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监察、审计、发改、财政或投融资管理中心等部门召开标前审查会,重点审查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标段划分、工期要求、投标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评标专家组成、合同主要条款、资格审查方法、评标方法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招标人按审查意见修改招标总体方案、招标文件,办理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手续。 (十二)标准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和试行规定(第56号令)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有依
8、据第56号令编制的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按照其行业标准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 (十三)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应采用无标底招标。对投标报价设置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编制,在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送县审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具体招标控制价应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十四)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应当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比较,按照合理低价的原那么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主要由技术标和商务标组成,各局部的权重应在评
9、标标准和方法中予以量化,其中商务标不得低于70%。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且施工工艺简单或者投资额度较小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其根本程序为初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 (十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经济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原那么确定中标人。 (十六)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及其他效劳,一般采取综合评价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技术方案、投标报价、企业信誉、管理水平等内容分别评分,其中技术标的权重不得低于60。 (十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政府投资工程评标委员会取消业主评标代表名额,全部由经济技术评标
10、专家组成。工程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应全部从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或市子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过程应在县监察、检察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特殊工程需直接确定或邀请评标专家的,或者需要业主担任评标代表的,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县监察、开展改革部门及检察机关。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十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和动态管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评标专家的信誉和履职情况,发现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11、评标以及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等问题,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检察机关反响情况。 建立地方小额工程专家库,主要对小额工程的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过程进行评审。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十九)进一步标准招标代理收费行为。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代理费用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由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直接拨付代理机构。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其约定应事前报行政主管部门XX县区财政部门批准。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或收取其他费用。 四、加强合同监督管理 (二十)工程业主和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12、签订合同,合同价格为中标价格。合同签订前,报县审计、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审查,其中采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制局牵头审查。合同签订后报县审计、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备案。履行合同时,合同单价(含主材单价)一般不予调整,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实行工程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平安员、材料员、预算员压证施工制度(水利、交通工程不含材料员和预算员)。工程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后才能签订合同,并至合同标完成70工程量以上或主体工程完工后,凭工程业主、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到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执业资
13、格证书原件。 (二十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工程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工程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平安员、材料员、预算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处分。 凡招
14、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工程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二十三)政府投资工程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原那么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县政府投资工程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四)审计部门应及时对政府投资工程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书抄送县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开展改革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工程工程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疑点较多的工程,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五、加强招标信息公开 (二十五)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招标公告(包括招
15、标资格预审公告及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监督执法等信息,在国家、省市指定媒体和行业指定媒体公开信息的同时,应通过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六)县开展改革部门在核准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总体方案后,应及时将核准信息送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公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活动。 (二十七)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至少选择一家上级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同时送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 (二十八)政府投资工程的中标候选人应当至少在一家上级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同时在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信息的次日算起。 六、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 (二十九)县开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县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强化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时公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