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开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二公称直径注1大于25mm的;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的管道范围如下:一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注2和管道支承件注3;二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
2、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焊缝、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等、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三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迫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 注1:公称直径即公称通径、公称尺寸,代号一般用DN表示。 注2: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者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封的管道系统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密封件、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如Y型、T型等、管路中的节流装置如孔板和别离器等。 注3: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鞍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 第四
3、条以下管道应当遵守其他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一公称压力为42MPa以上的管道;二非金属管道。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管道:一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二动力管道;三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四海上设施和矿井井下的管道;五移动设备上的专用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六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七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八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道;九制冷空调设备本体所属的管道和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十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管辖范围的管道。 第六条管道元件的制造以及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下同、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应当执行本规程。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
4、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七条本规程是管道的根本安全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内部规定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管道按照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为GC1、GC2、GC3三个等级。 管道级别以及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见附件A。 第九条管道元件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时,应当在借鉴和实验研究的根底上,进行形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
5、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试用。 第十条管道元件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和检验应符合GB/T20801-2023压力管道标准工业管道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领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或者工程规定。对于GC1级管道还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评审。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管道设计、安装和检验。 第十一条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定期检验的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并且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无损检测工作。 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
6、、改造、维修以及定期检验的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第十三条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焊接的焊接人员以下简称焊工,必须取得焊工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承当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章管道元件 第一节根本要求 第十四条管道元件标准件的设计压力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非标准件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有设计计算书和图样。 第十五条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
7、检验。 第十六条管道元件制造,应当有设计技术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管道组成件的制造,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其制造过程中的焊接包括补焊应当采用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并且由持证焊工进行施焊。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能考试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元件的供货批量,提供盖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实行监督检验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 管道组成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一般包括产品名称、编号、规格型
8、号、执行标准等具体格式见附件B。质量证明书除包括产品合格证的内容外,一般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材料化学成分;二材料以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三热处理状态;四无损检测结果;五耐压试验结果适用于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其相应标准或者合同有规定的;六型式试验结果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七产品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八外协的半成品或者成品的质量证明。 管道支承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应当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 第十九条管道组成件应当逐件采用标志进行标记。标志内容一般包括制造单位代号或者商标、许可标志、材料牌号、规格
9、、炉批号、产品编号等,并且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规格较小,无法标记全部内容时,可以采用标签或者按照相应要求省略局部内容。从产品标志应当能够追溯到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管道用阀门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其他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材料 第二十一条管道组成件的材料选用应当满足以下各项根本要求,设计时根据特定使用条件和介质,选择适宜的材料:一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符合管道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二金属材料的延伸率不低于14%,材料在最低使用温度下具备足够的抗脆断,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延伸率低于14%的金属材料时,能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三在预期
10、的寿命内,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以及应力腐蚀破裂的敏感性等;四考虑在可能发生火灾和灭火条件下的材料适用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材料性能变化和次生灾害;五材料适合相应制造、制作加工包括锻造、铸造、焊接、冷热成形加工、热处理等的要求,用于焊接的碳钢、低合金钢的含碳量应当小于或者等于0.30%;六几种不同的材料组合使用时,应当注意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管道组成件采用新研制、无应用实例的国产材料,材料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将试验验证资料和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
11、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管道组成件所用材料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用国外压力管道标准允许使用并且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该材料性能不得低于国内类似材料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其标准要求,其使用范围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其标准的规定;二首次使用前,对化学成份、力学性能进行复验,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规定要求时,方可投入制造。 第三节管道元件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铸铁管道组成件的使用除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铸铁灰铸铁、可锻铸铁、球墨铸铁不得应用于GC1级管
12、道,灰铸铁和可锻铸铁不得应用于剧烈循环工况注4;注4:剧烈循环工况的定义见GB/T20801.3-2023压力管道标准工业管道第3局部:设计和计算的规定。 二球墨铸铁的使用温度高于-20,并且低于或者等于350。 第二十五条灰铸铁可锻铸铁管道组成件可以在以下条件下使用,但是必须采取防止过热、急冷急热、振动以及误操作等安全防护措施:一灰铸铁的使用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0,并且低于或者等于300,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0Mpa;二可锻铸铁的使用温度高于-20,并且低于或者等于300,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0MPa;三旋铸铁和可锻铸铁用于可燃介质时,使用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50,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13、l.0MPa。 第二十六条碳素结构钢管道组成件受压元件的使用除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碳素结构钢不得用于GC1级管道;二沸腾钢和半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使用温度低于或者等于200,并且不低于0;三Q215A、Q235A等A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使用温度低于或者等于350,最低使用温度按照GB/T20801.1-2023压力管道标准工业管道第1局部:总那么的规定;四Q215B、Q235B等B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极度、高度危害有毒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3.0MPa,使用温度低于或者
14、等于350,最低使用温度按照GB/T20801.1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用于管道组成件的碳素结构钢的焊接厚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沸腾钢、半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12mm;二A级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16mm;三B级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20mm。 第二十八条碳钢、奥氏体不锈钢钢管以及由其制造的对接焊管件的使用限制应当符合表1规定。 表1钢管及其对接焊件的使用限制 钢管标准 材料 钢管和管件制造工艺 不允许使用范围 GB/3091-2023 碳素结构钢 注5(1)电阻焊焊管(注6);(2)电容焊焊管及对接焊管件 (1)按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2)剧烈循环工况;(3)电阻焊焊管的使用压力大于1.6
15、MPa GB/T9711.1-1997 碳钢 (1)电阻焊焊管(注6);(1) GC1级管道;(2)设计压力大于4.0Mpa;(3)剧烈循环工况 GB/T8163-2023 GB/T3087-2023 GB/T9711.1-1997 碳钢 无缝管及对接焊管件 GC1级管道注7GB/T9711.1-1997 碳钢 电熔焊焊管及对接焊管件 GB/T12771-2023 HG/T20537.3-1992 臭氏体 不锈钢 电熔焊焊管不添加填充金属或者焊缝不做射线检测及对接焊管件 (1)GC1级管道;(2)剧烈循环工况 HG/T29537.4-1992 电熔焊焊管添加填充金属,但是焊缝不做射线检测及对接焊管件、焊缝不做射线检测 注5:包括碳素结构钢钢板制造的对接焊管件。 注6:不得采用电阻焊焊管制造对接焊管件。 注7:逐根进行超声检测,并且不低于GB/T5777-2023无缝钢管超声波控伤检验方法1.2.5级要求者,允许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本规程Al.l(l)规定的管道。 注8:表1钢管标准名称如下:(1) GB/T3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