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总结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标准涉案财物管理,确保队伍不发生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涉案资金由 统一管理,涉案物品由各中队到 报备后,中队自行保存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执法办案中队依据有关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以及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扣押、提取、收缴、追缴、没收、登记保存和暂扣的资金和物品。 三、对依法扣押的涉案资金,各有关中队应当连同相关的扣押财物清单复印件和合法证明文件,于2日内送交 。 四、有关中队需领取涉案资金的,要填写审批表,经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到 领取。工作完成后,要将返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交 ;对其他可用资金的支出,实行领导审批制度。 五、对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要凭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于3日内向 报备。 六、涉案物品变动后,要凭返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复印件,及时报备物品变动情况。 七、报备时,要建立报备物品登记表,详细写明物品涉及的根本案情、来源、存放地点、保管人等事项,以及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等特征情况。 八、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截留、私分、损毁、挪用、调换、丧失或擅自处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帐。 九、大队领导要对各中队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