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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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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标准民主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行政决策的失误,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那么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酝酿决策、会议决定原那么。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那么。各级领导班子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决落实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税收征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的规定,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责任制。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那么。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标准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

3、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重大税收业务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三)重大工程安排 1、年度预、决算情况; 2、基建工程、重要物资、设备购置招(投)标; 3、资产报废、处置;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工程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中未列出具体工程,或者超过预算

4、的重大开支; 2、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重大开支; 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深入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者公示。 2、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

5、,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组书记、局长确定。 3、确定议题。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根底上,按照局党组议事规那么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由分管领导委托有关人员进行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

6、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根底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7、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存,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

8、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前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处置后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处置结果。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六条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纪检组、人事、计财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局党组报告。 (二)市局纪检、人事、计财部门应将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政“一把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根底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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