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纠纷处理根本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患方投诉程序 1、投诉渠道 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部、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以及院领导投诉。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简单处理。复杂或索赔金额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移转相关材料和投诉信息,使医疗纠纷进入标准的处理程序中。 2、投诉方式 患方的投诉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如。面谈、 、信访以及电子邮件等。 3、投诉接待时间 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医患关系办公室接待,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外,由医疗机构指定
2、部门或总值班接待。 二、医患关系办公室接待程序 1、患方来访时,应做好接待效劳工作,作好投诉接待记录,其中包括:患者根本情况(患者姓名、就诊科室、投诉人姓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 、联系 等)、反映相关科室和个人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事实经过及投诉要求等。投诉接待记录要有投诉人签名,注明时间。妥善保存患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单据、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病理报告、x光片等),可以应患方要求向其出具签收证明。 2、根据患方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其对有关病情及诊断治疗情况的认识,安排临床科室的有关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在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方进行沟通、说明解释
3、有关诊疗情况。 3、向患方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应当向患方提供医疗纠纷告知书,说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流程(包括复印病历、尸检建议等)及医疗机构答复时间。 4、负责安排保管医疗纠纷所涉及的证据(病历、护理记录、实物、x光片、病理片及蜡块等)。 应患方要求或主动向患方建议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如果患方坚持要求封存病历原件,应当在封存之前,将全部病历材料予以复印。 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在患方代表、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场的情况,在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场所复印病历,将复印件装入“封存病历专用档案袋,粘封档案袋后,在该袋上的骑缝处由患方代表签署姓名及封存日期后,使用透明胶带在
4、各骑缝处粘贴封存。封存件由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以备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和公检法等机构使用。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向患方出具一式两份的封存证明,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患方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审核患方身份,核对签名的患方代表身份,留存患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患方按规定要求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应当支付相应的复印病历资料的费用。 5、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检建议,告知其有要求尸检的权利。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尸检可以延长至七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任何一方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
5、时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尸体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处理尸体的,医院向患方进行告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疗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医院内部调查程序 1、科室调查 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接到患方投诉后,尽快将患方的投诉材料转交涉及的有关科室主任;科室领导应尽快组织调查、分析讨论工作。 (1)当事医务人员或相关人员,整理有关事件经过,书写病历或诊疗经过。涉及多个科室,应当由各科室分别书写,再由主要诊疗科室负责根据各科书面材料整理完成一份反映整个诊疗经过的病历或诊疗经过。 (2)组织全科医生或相关人
6、员就患方投诉所涉及问题,进行科学、客观、认真的分析讨论,针对本科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科室的处理意见归纳总结为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名认可后上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 科室调查工作原那么上应在三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科室应提前告知职能部门并书面说明原因。职能部门负责催促科室、个人完成调查工作,并对其进度、完成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向患方进行沟通说明。 (3)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安排时间,由科室负责人与患方代表进行沟通,就有关医疗纠纷涉及主要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说明、解释,完成首次答复,原那么上不超过三日。患方可以进行记录。患方代表在与科室沟通后,仍存有异议或
7、提出新的问题和要求,(可以根据患方意见进行书面汇总),继续向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反映。 2、职能部门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 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对医疗纠纷可以进行必要调查,包括咨询相关临床专家、法律参谋(律师等)。组织临床科室与患方进行沟通后,仍不能到达共识时,应及时提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做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结论性意见。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的结论性意见,只代表医疗机构一方的结论或观点,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仍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医患双方的和解 1、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
8、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局部医疗纠纷中,患方情绪比较冲动、难以沟通,应防止患方与当事医务人员直接接触,相关沟通程序可由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完成。 2、和解 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的原那么,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应当签订一式两份的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和解协议书最好经法院出具调解书)。 医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患方应当是由患者本人或者是其法定监护人、患者授权委托人。死者近亲属(应当是依继承法规定死者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留存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医疗纠纷争议不大,经沟通、协商,由临床科室或医务人员自行向患方做出数额较小的补偿,达成的和解,应当有职能部门参与,签订协议书,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第三方调解 由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或卫生局作为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缓和医、患双方“非此即彼的锋利矛盾。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