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调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检查本月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纠 纷动向,研究疑难重大纠纷方法,学习法律知识 (二)调委会每月向司法所汇报开展工作情况,遇到疑难重大民间 纠纷及时请示汇报; (三)调委会每季度进行一次民间纠纷排查,分析纠纷动向,消除 产生纠纷隐患,预防纠纷激化; (四)调委会受理、调解民间纠纷须进行登记,应每月向司法所按 时上报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 (五)调委会调解纠纷应对重点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及时发现 解决问题,以稳固调解成果; (六)调委会调解纠纷应按规定要求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档案,搞好 纠纷调解卷宗保管; (七)调委会每年年初须制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岗位责任制
2、,年终 对调委会成员进行年度工作考评,检查开展工作情况; (八)人民调解员应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 督,调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倾听群众意见。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激化。 (三)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工作根本原那么 (一)在基层党委、政府领导下,在综治部门协调下,接受人民 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 (二)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 与人民来信
3、来访工作相结合。 (三)自我教育、自我效劳、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群众自治。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五)已事实为依据,秉公调解。 (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根底上进行调解。 (七)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 用。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分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 纠纷当事人的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那么;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