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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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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根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编制、审批工程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工程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

2、工程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根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工程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工程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工程建议书; 2.建设工程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工程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工程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工

3、程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工程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按建设工程方案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由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符合手续的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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