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消防平安责任制度 1防火制度的建立 (1) 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 (2) 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员的10。(3) 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按规定划分级别审批手续完善,并有监护措施。 2消防器材的配备 (1) 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m2配备2只10L灭火器。 (2) 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桶(池)、黄砂池等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3) 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木、机具间等每25m2配备一只种类适宜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适宜的灭火器。 (4) 24m高度以上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
2、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 3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1)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平安要求。 (2)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 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时,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撤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
3、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l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平安隔离措施。 (8)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二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9)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平安附件应完整有效,否那么不准使用。 (10)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1) 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采用电热器加温,应设电压调整器控制电压,导线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
4、,并在现场设置多处测量点。 2) 采用锯末生石灰蓄热,应选择平安配方比,并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前方可使用。 3) 采用保温或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平安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12)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1)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2)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