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警告处理决定 XX县区人民政府 行政处理决定书 正府决字(202223)02号 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桃坪组。代表人:刘安宣、刘太国被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甲村组代表人:刘安训、刘刚 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桃坪组与被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甲村组因地名为“一碗水的土地权属争议申确认所有权,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223年落实县林改登记时,地名“一碗水,林地面积约80亩左右,刚填到这块林地时,被申请人(代表)刘刚出面到林业站向勾图人员打招呼,阻挡不予填表,称此林地有争议。此后,申请人屡次向林业站反映要求填证,都因刘刚出面于预未果。202223年12月21日又向流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0222
2、3年3月2023日,镇人民政府指派镇林业站、司法所、综治办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综林地进行实地调查。我组村民刘太林、刘太坤等12户村民均出示了1984年5月在土地承包到户时,由XX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明细登记证原件及耕地承包登记表,山林(荒山)承包使用权证。所争议林地的荒山,弃耕地共计面积约80亩左右应归属于我桃坪组。被申请人刘安训,村委会主任(代表刘刚:村民无授权委托书)除在调查中口头声称该争议林地属于甲村组外,无书面证据提供。 调查取证情况: 202223年4月21日,县法制办、县林改办、流渡镇司法所、林业站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所争议的林地地名:“一碗水进行再次实地调查发现: 一
3、、申请人桃坪村民组村民。刘太林、刘安轩、刘太坤、刘太益、刘太明、刘太平、刘太远、刘太兴、彭朝龙等11户村民均提供了1984年由XX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耕地、荒山、水域承包使用权证。由刘安轩提供的XX县区人民政府1952年颁发给当时的村民刘庆光土地房产所以权证。该证中明确将荒山“一碗水改给村民刘庆光。在调查中,被调查人原退休干部郑周华以书面形式陈述了该争议林地在1984年3月承包过程中的具体经过,认定该林地、荒山、弃耕地属桃坪组村民集体所有。 二、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没有能证明该林地、荒地及弃耕地属于被申请人的书面证据,而该组村民代表徐世文认为;该争议林地系解放初期属于谢坝区,但无证据证明;村民代表
4、(组长)刘安训认为:争议地74年79年全部弃荒就没有人管了,83年没有分到户,也没有人管,成了放牛山,面积约700亩;村民代表刘太培认为:我们“没有土地证,入社证据我们不清楚(具体是谁的我们不了解)。 综上所述,本府任为,根据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七条第一款“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XX省林木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保持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以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四条之规定,对该争议林地作如下处理: 一、争议林地地名。“一碗水。 二、争议林地面积及四至界畔。以调查组现场所勾草图,争议双方及在场人签字认定的四至界畔为准。 三、争议地内的林地、荒山、弃耕地归申请人集体所有。 四、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XX县区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决定一式八份,送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县林业局、林改办、流渡镇人民政府、流渡村委会、存档二份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