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 【发布单位】 XX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4132号【发布日期】 2004-06-15【生效日期】 2004-06-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XX省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XX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交通厅、公安厅等部门关于XX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
2、十五日 XX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以下简称“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要求,认真按照七部委“广泛宣传
3、,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工作思路,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那么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那么 一是路面专项集中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效劳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标准、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
4、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根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标准,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5、和艰巨性,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之间的关系。全省治理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省的治理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治理工作负全责,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好各项治理工作。全省上下要齐心协力,联手行动,确保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二)职责分工 1.宣传工作。交通、经贸、公安等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工作。 2.纠风督查工作。由各级政府纠风部门会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负责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的情况,防范和查处公路“三乱行为。 3
6、.路面执法工作。由交通、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和临时检测点,共同组织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依法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处理。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公安、交通部门对治理期间可能发生的聚众闹事、堵车、冲关、罢运、暴力抗法等突发性事件按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4.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工作。由经贸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负责。 5.清理整顿非法改装车辆工作。由工商部门会同交通、经贸、公安、质监等部门负责。 6.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工作。由物价、交通、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车辆通行费和养路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的调整和完善工作。 7.道路运输市场的整顿工作。由交通、公安、经贸
7、、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的整顿工作。 8.重点物资运输和市场供应保障工作。交通部门要制订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好道路应急运力储藏。省经贸委要会同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测跟踪,及时收集市场动态和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对市场供应和物价波动进行预警,一旦出现由于运输而引发的市场和重点物资供应的波动,及时组织应急运输工具,确保人民生活日常用品及电煤、粮油等重要物资的供应和市场平稳。 (三)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 各市、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逐级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对因工作进展缓慢、失职、治理工作不得力,发生重大问题不认真纠正和处理,以及重大情况不及时报告,造
8、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本地区及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6月中旬起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治理工作的始终,要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
9、工作,形成强大的声势和良好的气氛,使超限超载运输者自觉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使广阔执法人员真正吃透政策,严格执行政策。 一是加大传播媒体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播送、报刊、互联网等群众传播媒体,大张旗鼓地进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系列宣传和报道。特别是针对驾驶员流动分散的特点,充分发挥播送电台的影响和作用,扩大治理工作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是强化公路沿线宣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桥梁、收费站、汽车站、公路护坡、墙体、宣传牌等有利条件,运用刷写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点、散发宣传材料和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三是强化源头宣传。主动走访本辖区内的大型运输企业和一些重要的煤、电等厂矿、生产
10、企业,召开座谈会、咨询会,送法上门,宣传治理政策,有的放矢地帮助企业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6月中旬起,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部署,由省经贸委会同交通厅、公安厅和质监局在全省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11月底前完成。各级经贸、交通、公安交警和质监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根据国家开展改革委提出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
11、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经贸委商省交通厅、公安厅研究提出我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实施意见。 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三是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局部不再予以追缴。 五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警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
12、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省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由省工商局会同交通、经贸、公安、质监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分直至撤消营业执照;公安交警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分。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
13、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那么,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交通路政和公安交警人员要进驻超限运输检测站,实行24小时全天候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在不具备设立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的路段,交通路政和公安交警人员可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对国省道、城郊结合部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路面控制,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省、不出市、不出县。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要依法设置
14、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各地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以下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以下第(6)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
15、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形,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分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3.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防止重复处分。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分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