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 一、监控指标 1.资本充足率(10%) 计算公式:资本总额/风险资产总额100% 资本总额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附属资本贷款(租赁)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坏账准备。 风险资产总额总资产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委托租赁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存拆放商业银行款项90%存拆放其他金融机构款项75%(担保其他或有负债)50%。 2.租赁资产比例(60%) 计算公式:租赁资产余额/总资产100% 租赁资产包括直接租赁、回租、委托租赁、转租赁、经营性租赁资产。 3.拆入资金
2、比例(100%) 计算公式:拆入资金/资本总额100% 拆入资金指金融租赁公司从金融机构拆入的短期资金。 4.资产分散性比例(15%) 计算公式:对同一承租人的最大融资余额(融资租赁贷款)/资本总额100% 5.长期投资比例(30%) 计算公式:长期投资余额/资本总额100% 长期投资不包括长期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投资。 6.担保比例(200%) 计算公式:担保/资本总额100% 7.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比例(60%) 计算公式: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贷款对应的承租人租赁合同金额100% 8.委托租赁比例(100%) 计算公式:委托租赁余额/委托租赁资金余额100% 9.资产质量指标
3、(1)逾期租赁比例(8%) 计算公式:(逾期租赁逾期贷款)余额/(应收租赁款余额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0% 逾期租赁系指承租人支付出现困难,未能在租赁合同约定到期按期偿付的租金总额(不含呆滞租赁和呆账租赁)。 逾期贷款系指按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2)呆滞租赁比例(5%) 计算公式:(呆滞租赁呆滞贷款)余额/(应收租赁款余额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0% 呆滞租赁系指首次未能在租赁合同约定到期偿付租金的时间已超过一年、或逾期虽不满一年但 承租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承租
4、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租赁标的物已停止使用,承租人已名存实亡; 承租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的承租人所欠的应收租赁款总额(含已到期和未到期债权)扣除租赁标的物可变现价值(或标的物净值)和租赁保证金后的余额(不含呆账租赁)。 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及银发2000303号文规定,逾期(含展期一次后到期)满一年及超过一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逾期虽不满一年但 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 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
5、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频临倒闭(不含呆账贷款)。 (3)呆账租赁率(2%) 计算公式:(呆账租赁呆账贷款)余额/(应收租赁款余额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0% 呆账租赁系指参照财政部1988财商字第277号文件规定, 承租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租金; 承租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租金; 承租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归还局部或全部租金,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租金;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逾期租金。符合上述条件的承租人所欠的应收租赁款总额(含已到期和
6、未到期债权)扣除租赁标的物可变现价值(或标的物净值)和租赁保证金后的余额。 呆账贷款系指按财政部1988财商字第277号文件及银发2000303号文件规定,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归还的局部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呆滞贷款中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本指标中租赁和贷款范围不包括委托租赁和委托贷款。 二、监测指标 1.到期不能支付的债务(万元) 2.发行债券比例 计算公式:发行债券余额/资本总额100% 3.盈利性指标 (1)资本金收益率 计算公式:税前利润总额/实收资本100% (2)资本收益率 计算公式:税前利润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100% (3)资产收益率 计算公式:税前利润总额/季平均资产总额100% 季平均资产总额是取表内资产年初余额和报告期内各季度末余额的算术平均数。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