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招投标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一、细心布置,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依据县领导批示,此次清理工作由发改委牵头,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作。依据通知要求,7月11日上午,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了清理工作布置会,参与会议的人员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胡兰芳、发改委副主任、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周遇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陈乐德、发改委曾靖伟。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明确具体经办人员,保持和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分工支配,明确程序,强化责任,会议明确了工程领域、产权出让方面由陈乐德负责清查,政府选购方面由陈君负责清
2、查,财政、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清查工作由曾靖伟负责联系,最终由发改委汇总形成初步清理意见;三是县发改委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比照条例进行初审,并形成总体清理意见,7月18号报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并批阅完善;四是规划7月下旬组织召开了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部门联系会议,经联席会通过后正式上报县政府审查核定报市发改委,切实做好我县标准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把中心政策和精神落到实处;五是县发改委将会同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3年8月30日前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的检查。 二、我县出台使用的相关招投标标准性文件 依据文件要求,我县涉及
3、到招投标的标准性文件,目前已出台的和正在使用的都纳入清理范围。经自查,目前仍生效和正在使用的文件有九个,主要是涉及到工程招投标、产权出让和政府选购三个方面,并有具体操作流程和实施细那么。现将以上标准性文件按成文时间排列如下: 1、县政府2023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竞价销粮实施方法的通知 2、县政府2023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政府选购监管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3、县政府2023年8月4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标准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粮食竞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县政府2023年3月13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标准我县招投标市场的假设干意见试行
4、5、县政府2023年3月14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招标投标监管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6、县政府2023年9月12日制定的关于转换政府选购监管职能法的批复 7、县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19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2023-2023年政府集中选购名目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8、县政府2023年4月22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30-50万元建设工程工程暂行管理方法的通知 9、县政府2023年10月1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标准招投标管理和改良政府选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比照条例,全面认真清理 在此项清理工作中,我们严格比照条例规定内容,对我县出台的相关标准性文件一一进行了审查清理,对建设局、财政局、水
5、利局、交通局等单位适用的标准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比照,未觉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不同规定之间不存在相互冲突冲突的内容。在清理过程中,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特殊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行业组织、行政监管部门的意见,依据实施条例并当场反响了意见接受状况。 同时,对我县政府选购工作也进行了比照自查,我县现行的政府选购相关标准性文件不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符合法规条例,政府选购工作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现有的管理方法和实施意见的根底上,结合我县实践实践状况,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的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但从目前实施状况看,仍存在有些招标人为了使意中人中标,通常接受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或者设置工程业绩等手段到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现象,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以制止。 2、邀请招标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法和条例对邀请招标的工程有严格的规定,凡不符合条件的工程不应实行邀请招标。 3、完善政府选购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标准政府选购程序管理。依据赣
7、财购202315号文件要求,选购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选购工程,必需依法公开招标,并由选购人托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选购,将公开招标的政府选购工程推向市场,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躲避招标;二是标准公开招标以外选购方式的执行,选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选购工程由财政部门审批,实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选购方式进行集中选购,对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单一来源方式选购、协议供货选购方式等标准流程;三是标准政府选购名目限额外的选购行为。选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选购,但各预算单位必需凭合法税票、单位自行选购公告及中标通知书、选购合同、验收合格单等资料才可付款。 4、加强工程工程招标后的监管。建议发改委作为工程监管综合协调部门,每季度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对重点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状况进行一次现场督查,检查内容重点是施工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到位、押证管理、施工进度、工程量签证和资金拨付等,对检查中觉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作出严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