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调解医患纠纷,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依法调解医患纠纷,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主讲人:刘方(XX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第一局部:医调委的历史变迁 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保险公司出资财政出资公安局、法院参与,衔接 相较以前更有公信力,调解成功率高。 第二局部:部门设置及工作流程 XX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工作部门。调解部、综合部、培训防范部,法律事务部,并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调解部负责接待受理、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进行医疗损害过错认定、说服调解、制作调查报告,主持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 综合部负责制度建设、文件起草收发、档案管理、信息网络、人事财务、人员考核、平安
2、防火。 培训防范部负责总结归纳医疗机构医疗过错的归因,制定医疗纠纷防范指南,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纠纷防范培训。 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工作中的相关法律事务、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调解部合法(注意与依法)调解综合部中立第三方按照人民调解法培训防范部(不违背) 法律事务部公正便捷归司法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司法局、人民法院的指导免费效劳工作流程:医患双方申请 调解方式:背靠背、面对面、赔礼抱歉会、紧急出现场 第三局部: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医疗过错、医疗事故 鉴定的双轨制到逐渐一元化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
3、偿责任。必须要实质性损害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知情同意书夸大内容不在此行列之中。未告知替代方案的居多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对医院操作规程的标准加强。也对医疗人员的行为平安提供了保障。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
4、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当时的医疗水平的人定是难题。专家团队不够,认定的权威性有待提高。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标准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院经常拒绝提供主管病例,加大调解难度。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认定难度大,一般出现这种情况调解根本无法进行。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5、。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是否是因为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不合格血液制品的影响造成损害, 证明难度大,医院、患者各执一词,调解难度大。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6、、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篡改病历的现象经常导致调解难以进行,法院用的多,调解几乎不用。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标准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对过度检查的认定难度大,专家们互相较劲。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医闹行为的警告,对医务人员的保护。紧急出现场适用于这种情况。 第四局部: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理 1、严格标准执业 2、病历要详细,不能简单的无法查阅。 3、手术管理要严格 4、对并发症的提前预料、防范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