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102020 上传时间:2023-04-2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9.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发布日期】 2022-06-25【生效日期】 2022-1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22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22年6月25日第十届全

2、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平安、

3、保护环境的原那么,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开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效劳,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科研开发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

4、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根底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开展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本钱,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

5、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平安、农产品质量平安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平安性、可靠

6、性和售后效劳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效劳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平安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平安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

7、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 第四章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开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

8、性、平安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平安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那么,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

9、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那么,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平安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本钱。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根底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XX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

10、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平安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平安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平安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五章社会化效劳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那么,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效劳。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效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效劳,并依法实施平安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

11、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效劳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效劳体系。农业机械效劳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效劳。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效劳。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

12、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效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那么,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

13、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效劳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根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效劳。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

14、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平安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XX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0页 共10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与职业考试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