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规划法实施汇报材料 XX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方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XX县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开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
2、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开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开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那么,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那么。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根底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根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
3、方案,按方案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
4、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开展目标和开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XX县区人民政府所在
5、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根底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根底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根底资料。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
6、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
7、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
8、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开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开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
9、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第十九条城市旧区改建和XX县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那么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
10、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阻碍城市的开展,危害城市的平安,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那么。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以下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11、。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道、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12、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设市城市规划区中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根据工程管理权限,应有相XX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工程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提出工程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
1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工程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 建设工程批
14、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
1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