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局促进外贸开展实施意见 为加快开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应对外部开展环境的较大变化,加快开放大平台、大通道、大通关建设,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扶持和鼓励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促进我县外贸稳定增长。结合我县开展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支持对象 本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各类企业。 第二条支持条件 一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对县级财政有奉献;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三在海关、国检、市场监管、税务、外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三条支持项目及标准 一出口
2、增量项目。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生产型企 业每新增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贸易型企业每新增出口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进口设备项目。企业进口先进机电设备生产线、整 机和关键零部件,按照进口金额每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外贸上规模项目。对出口总额初次到达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出口总额初次到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出口总额初次到达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
3、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出口总额初次到达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四跨境电商平台项目。积极培育引进一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纳入跨境电商海关统计9610项下的跨境电商及平台企业,按照出口新增业绩给予每美元0.01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五出口品牌及出口基地项目。对获得国家级“出口名牌、“出口基地及“出口基地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获得省级“出口名牌、“出口基地及“出口基地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六A类及AA类企业项目。对新获得海关部门评定的AA类企业、A类
4、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国检部门评定的“一类企业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第四条支持依据 一企业出口额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关统计各企业出口数据为准。企业出口额需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出口基数指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出口额。 二企业进口额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关统计该产品进口数据为准。企业进口海关商品编码以8、9开头的先进机电设备生产线、整机和关键零部件,进口额需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关键零部件是指生产线、整机的核心部件,从国外进口普通零部件或作为售后效劳的零部件不列入政策支持范围。企业需提供进口该类商品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三对获得“出口名牌“出口基地“AA类企业“A类企业“一类企业等项目,以组织评比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颁发的证书等为准。 四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项目,以海关统计代码9610项下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条支持资金的使用 将“实施意见支持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400万元人民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促进外贸开展工作,不得用于个人奖励。实施意见支持资金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终海关统计数据,对企业各进出口项目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促进外贸开展奖励方法?政办202327号同时废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