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卷第期 体 育 教 育 学 刊 年月 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第一作者简介:鲁城(),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适应体育。通讯作者简介:吴燕丹(),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适应体育、体育志愿服务。国际残奥委员会反兴奋剂条例 的最新进展与中国应对鲁城,吴燕丹,郑程浩(福建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摘要:遵循 国际残奥委员会反兴奋剂条例 的最新发展(版),我国如何作出高质量应对是现阶段中国残疾人体育反兴奋剂斗争亟待关注与解决的重要议题。修订后的 版 国际残奥委员会反兴奋剂条例 突出体现国际残疾人竞技体育反兴奋剂制度优化与革新的新态势,主要表现在着重强调残障运动
2、员身心健康与权益保障;革新反兴奋剂防治手段;完善违反兴奋剂行为规范认定;优化赛事兴奋剂违规行为惩处机制;理清反兴奋剂部门内部权责,加强残疾人兴奋剂治理部门间“三位一体”协同。我国残疾人体育反兴奋剂相关部门应内化其条例宗旨,依据其最新发展对我国残疾人体育反兴奋剂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充分发挥反兴奋剂组织的作用,优化残疾人体育组织架构与职能,加强国际互动与协作,促进与国际残奥委会反兴奋剂治理体系的顺畅衔接,达成构建和谐共生的纯洁体育环境愿景。关键词:国际残奥委员会;反兴奋剂;残障运动员;体育法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鲁城,吴燕丹,郑程浩 国际残奥委员会反兴奋剂条例 的最新进
3、展与中国应对体育教育学刊,():随着国际社会对残疾人人权保障理解的逐步深化,为应对残疾人体育竞赛中反兴奋剂斗争的新局势,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残奥委会”)颁发了 国际残奥委员会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年正式开始 实 施。条例 的最新修订主要如下:拓宽残奥赛事中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复杂性情境以及适用难度、范围,允许兴奋剂控制和或教育的任何方面委托给第三方。但仍需确保受委托的第三方按照 条例 和国际标准执行相关工作。尽管国内与国际反兴奋剂工作日益科学规范化监督、标准化与法治化管理,但仍存在发展困囿。第一,随着包容性赛事商业化程度的加深和科技化进程的加快,兴奋剂滥用日益增多
4、,隐蔽性增强。如东京残奥会期间,西班牙轮椅篮球运动员阿马杜迪亚洛迪乌夫尿检涉嫌使用禁用物质,而被国际残奥委会判以禁赛在内的相关处罚。第二,去全球化背景下反兴奋剂治理的不确定性,国际传统反兴奋剂秩序受到冲击。例如,俄罗斯兴奋剂事件、美国“强权政治”下的反兴奋政策、反兴奋法治的“欧洲化”。第三,中国国家残疾人运动队由于临时组建、训练基地分散、残障运动员年龄相对较小等原因致使反兴奋剂的认知与防范意识不足,并且兴奋剂的滥用违反体育科技伦理。基于上述现实困囿,为维护我国作为体育大国的廉洁体育形象、发扬奥林匹克精神、实现残疾人竞技体育与精神文明双丰收,更应深入剖析 版 条例,充分了解新发展、新动向及新趋势
5、,促进新时代残疾人体育反兴奋剂规则的优化和制度完善,推动残疾人体育包容性赛事的构建。条例 的最新修改和优化 版针对反兴奋剂斗争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大了修订力度,多方面强化残障运动员权益保障,聚焦现实境况、坚持问题导向,是原基础的创新发展与有力推进,有利于加深对体育科技伦理的认识和理解,同时积极引导残障运动员和相关人员在赛场内外DOI:10.16419/ki.42-1684/g8.2023.01.003第期鲁城,吴燕丹,郑程浩:国际残奥委员会反兴奋剂条例 的最新进展与中国应对第 卷“守护包容性赛事,筑牢纯洁体育观念”,促进全社会践行、弘扬和传播体育精神。着重强调残障运动员身心健康与权益保障残障运动
6、员存在一定程度的功能受限,兴奋剂的滥用将会进一步恶化其身体状态,也给社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曾对冬奥会作出指示:兴奋剂问题秉承“零容忍”态度,提倡“拿干净和遵纪守法”的金牌,实现“参赛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残疾人体育赛事也应秉承此准则。因此,关注残障运动员身心健康与权益保障显得格外重要。关于残障运动员健康方面。条例 重新确立体育精神的首要位置,体育精神是奥林匹克主义的题中之义,体现在残奥运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各个层面。将体育精神中“健康”价值观调整至首要位置,契合了 残疾人权利公约 对健康的倡议,凸显了国际残奥委会对健康意识的提升,突出强调了健康是残障运动员反兴奋剂斗争的中心主旨。
7、“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后,国际残奥委会全面禁止俄罗斯队参加里约残奥会,这是对残障运动员和残疾人反兴奋剂组织的重要警醒。因此,残奥运动更加需要规避残障运动员实际或潜在的健康风险,严格防控和监管兴奋剂的违规行为。与以往不同,条例 将运动员权益保障纳入体育精神范畴,更加强调残障运动员的权益保障。国际残奥委会在残障运动员兴奋剂检测期间,不可要求运动员随时提供自身的行踪信息。并且反兴奋剂计划建立在体育的内在价值之上,此内在价值称为“体育精神”。体育精神是奥林匹克主义的精髓所在,以残奥运动为重要载体,并通过体育竞赛中的价值观显现。如 年澳大利亚两届残奥自行车冠军米歇尔加拉赫因兴奋剂检测呈阳性而被禁止参加里约
8、残奥会。我国 体育法 修改过程中重视运动员权利、增强权利条款与落地、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残障运动员权益保障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的热点话题,是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最有效的手段,是健全与完善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体育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具有权威性,导致反兴奋剂斗争与残障运动员的权益保障失衡。条例 对残障运动员权益保障条款进行细化,推进与实施效果需经实践的检验。就以往的兴奋剂事件而言,残障运动员在有组织犯罪和权力滥用中属于弱势群体,如何切实保障残障运动员权益,有待国际残奥委会等相关反兴奋剂组织进一步商榷。革新反兴奋剂防治手段建立完善的反兴奋剂规范体系以及管理机制是奉行体育自治理念、维系
9、体育赛事长期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创新反兴奋剂防治手段则是保证兴奋剂严字当头“零容忍”、全力以赴“零出现”的重要一环。例如,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兴奋剂赛前检查方面检查数量与检查机构参与数量皆是历届之最,赛中除往届常规检查方式外,干血点检测技术被引入使用并首次成为主要检查手段。条例 增加了样本分离程序,该修订确保了残障运动员公正公平的检测权益的获得,有利提升判定其行为是否违规的精准性。样本分离对比技术的出现优化了兴奋剂检测技术,极大程度降低了外部诱因引发检测结果的不可靠性,使得兴奋剂检测手段更为严谨、周密,规避了过失检测对残障运动员权益的侵害。为保证兴奋剂检测程序的正当性和检测结果的公信力,条例
10、明确了样本重测与额外分析的标准和步骤。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判定起关键性作用,充分保证残障运动员与反兴奋剂组织获得知情权的基础下开展,有利于增强外界对于检测结果的认同感。对于优化兴奋剂相关证据规则方面,由于以往反兴奋剂规则涉及确定事实和推定事项的方法中的混 淆表 达,缺 乏 统一且具针对 性 的 认 定 标 准。条例 厘清了偏离国际标准情形中的适用范围,确定事实和推定事项的方法,与反兴奋剂违规相关的事实可通过多种可靠的方式来确定。基于此,为解决反兴奋剂实务中适用性不足的问题,条例 重新针对可能出现的四类情况进行规制。另外,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机制,维持反兴奋剂组织的职能与残障运动员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
11、。在反兴奋剂斗争的决策承认和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反兴奋剂组织会限制其决策的效力范围,致使体育组织否认与拒绝执行该决策。针对此类情形,条例 进行了相应完善。例如,由签署反兴奋剂组织、上诉机构或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违反兴奋剂规则的决定,当事人收到通知后,自动具有约束力以及自动约束各项运动中的每个签约方,该修订提升了决策的执行效率和质量。完善违反兴奋剂行为规范认定为进一步完善残障运动员和其他人兴奋剂的违规行为以及列入禁用清单的物质和方法,以增强兴奋剂违规行为判定的普适性,条例 具体修改如下。首先,增订“第 条”,即残障运动员或其他人阻止抑或报复行为人向当局检举的行为判定为兴奋剂违规。如任何威胁或
12、企图恐吓他人的行为,阻止善意检举与涉嫌违反兴奋剂规则、残奥运动竞赛规则,以及国际残奥委会执法机构、监管或专业纪律机构、听证机构进行调查的行为。条例 重新框定了“报复”行为的边界,不仅是对检举人法益的保护,防止正当检举人遭打击报复,而且极大提升兴奋剂违规行为查处力第期体育教育学刊第 卷度。但是“报复”行为的惩处力度尚待细化,同时也需针对性预防他人滥用举报权。其次,细化了残障运动员与他人结社的兴奋剂违规行为认定标准。残障运动员或其他支持人员以专业或以运动相关的身份与其他运动员或支持人员结社的行为视为违规。残障运动员和其他人员不得与因违反反兴奋剂规则或已被刑事定罪或受专业纪律处分的人结社,同时也禁止
13、了与在不合格期间担任教练或辅助人员时与任何其他运动员交流。其中被禁止结社的类型包括:获取培训、策略、技术、营养或医疗建议,以及提供任何自身样本进行检测和分析,或允许有关支持人员担任代理人或代表。此举对兴奋剂违规中结社行为的判定极为有利,利于从根源上解决诱发他人违规行为的产生,规避了集体违反兴奋剂规范的风险,增强了兴奋剂管理秩序的有效性。第三,完善了禁用物质与禁用方法的规定。禁用清单明确了赛场内外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范围。条例 在原基础上重新限定非典型性结果的适用范围。例如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违禁物的存在、和或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使用或试图使用、拥有等情况,如果符合反兴奋剂规范,则不被视为违规
14、。根据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授予的 条款许可,并且该 符合国际治疗用药豁免标准的规定,国际残奥委会将允许残障运动员参加残奥会,反之,拒绝其参加比赛。为此,国际残奥委会 委员会应根据 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 的相关规定迅速对其申请作出评估和判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譬如国际残奥委会不承认或不授予 的决定时,残障运动员可向独立仲裁庭提出上诉。禁用物质与禁用方法规定的细化和优化拓宽了非典型性结果的适用范围,有力规避了残障运动员因治疗用药而误判为违规行为的风险,彰显了对残障运动员身体健康的关怀以及合法权益的保障。虽然 条例 执行中可能会遭遇各国自身的现实问题,如不同国家残障运动员康复治疗用药规范、反兴奋
15、剂体系不完善不健全等方面的差异,但必定朝纯洁体育的方向迈进。优化赛事兴奋剂违规行为惩处机制赛事兴奋剂违规行为惩处机制既涉及反兴奋剂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又关系到被处罚者的基本权益,如何维系打击赛事兴奋剂违规行为和基本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如何贯彻量刑制度使罪刑相适应,都是反兴奋剂组织惩处机制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条例 在汲取往届残奥会赛事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提升了兴奋剂违纪处罚的适用性,使惩处违规行为更为科学合理,反兴奋剂部门更具公信力。首先,特殊规制“受保护者”与“业余运动员”。例如,重新定义受保护者和业余运动员。当受保护的残障运动员或其他自然人 在 违 反 反 兴 奋 剂 规 则 时:()未 满
16、十 六 岁;()未满十八岁,未包括在任何注册的测试池中,且从未参加过任何国际赛事的开放类别;()由于年龄以外的原因确定为缺乏法律行为能力。重新框定其范围,体现了国际残奥委会对缺乏包容性赛事经验,以及反兴奋剂意识的残障运动员因某心理或生理方面障碍导致欠缺法律行为能力运动员权益的特殊关照。其二,优化减轻处罚的适用范围。条例 完善了对残障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从轻处罚,例如残障运动员对于国际残奥委会判罚存在异议时,具有听证或上诉的机会与权利。在实施临时停赛之前或之后,运动员或其他人有机会在独立仲裁庭进行临时听证会。对于故意违规行为放开处罚标准。国际残奥委会根据以往经验考虑到危害程度与处罚力度不对称性的问题,陷入重罪轻罚、轻罪重罚、轻重同罚等不协调现象的困境。因此,将残障运动员或其他人的同谋或企图同谋视为违规行为。将协助、鼓励、教唆、共谋、掩盖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故意串通或企图串通涉及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其中还包括身体与心理援助等等视为共同违规。并对多次违规行为新增加重情节,惩处超长禁赛期。为避免疑义,此处预设的情况和行为的示例并非排他性,其他类似的情况或行为也可证明施加更长的禁赛期是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