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销售的管理制度 为标准药店销售秩序,确保顾客购药平安,依据GSP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2.所有营业人员必须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 2.1执业(中)药师的工作牌必须标明执业资格; 2.2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应当标明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2.3在岗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3.销售处方药(含中药饮片处方)、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拆零药品按相关制度执行; 4.销售近效期药品必须向顾客告知有效期,并建立告知登记; 5.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
2、 6.药品广告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7.非本店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8.在营业场所公布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设置顾客意见薄,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9.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所有人员,上岗前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前方可上岗。对营业员应按年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前方可上岗工作。 5.销售药品应开据合法票据。 6.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填写准确、标准。 7.营业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对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
3、无误后,方可销售。 8.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9.拆零药品出合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10.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反响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 11.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作好当日报表,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店经理。 12.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 13.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14.药店应在店堂内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或指导,指导顾客平安、合理、正确用药。 15.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外悬挂、张贴、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