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x县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股级干部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暂行方法适用于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部门的股级干部(县政府直属企业机关可参照),以及下属其它正、副科级和股级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股级干部的原那么: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那么;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那么;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那么;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管理权限 (一)各部门
2、机关内设机构及部门直属事业(企业)单位(基层除外)的股级干部任免,呈报主管县长同意后,按以下权限执行: 1.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任免; 2.事业单位按聘用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确定的岗位签订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经仲裁机构鉴证备案; 3.政府直属企业机关,在人事部门指导下由本部门考察任免,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 (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x县第一中学、x县职教中心、x县人民医院、x县中医院、x县政府招待所的副职,x县妇幼保健院、x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职的任免,
3、由主管部门呈报主管县长同意后,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进行考察,提交县政府党组研究任免。 第五条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 (一)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内设机构(以编办批准为依据)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原那么: 1.3人以下科(室)设一职; 2.4-7人的科(室)设一正一副; 3.8人以上的科(室)设一正二副。 (二)副科级规格事业单位的副职,按县编办和上级有关规定核定的职数进行配备。 (三)下属股级事业单位股级管理人员的职数配备,按县编办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配备。没有规定的,核定时按以下原那么配备: 1.4人以下设一职; 2.5-8人的设一正一副; 3.9-20人的设一正二副; 4.21人以上
4、的设一正三副。 第六条拟选拔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 (三)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善于做群众工作,清正廉洁,公正正派,团结同志; (四)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在下一级职务工作三年以上; (五)新任股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任免(聘用)程序: (一)由本部门确定拟任免(聘用)考察对象、写出推荐报告,填写拟任免(聘用)股级干部呈报表; (二)呈报主管县长同意; (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部门呈报拟任免(聘用)的人选,
5、依据编制进行审查:有无乱设机构、有无超职数配备,审查是否混岗使用、年度考核是否称职(合格)以上等情况; (四)按管理权限组织考察; (五)按管理权限研究任免。事业单位(含基层)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并及时进行审核、变更聘用合同内容、到仲裁机构鉴证备案。当发生与聘用岗位有关的人事争议时,由人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条推荐股级干部人选,可采取竞争上岗方法,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实施竞争上岗、竞争聘用的股级职位(岗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选拔任免(聘用)股级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得票数超过本单位应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一
6、半以上的可列为考察对象,超不过半数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按管理权限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本部门党委(党组)组织主持。 在民主推荐的根底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又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股级干部人选,必须认真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假设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拥护和确有工作能力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对直接提名推荐的股级干部人选,可视单位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或个别座谈。 第十一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管理干部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二条考察股级干部人选,必须依据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要求
7、,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三条考察股级干部人选,应当经以下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 (二)组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 (三)进行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考察拟任免(聘用)的股级职务人选,根据单位规格不同,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分别为: (一)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内设机构及政府党组管理的股级干部,座谈对象为:领导班子成员、局部中层干部、本科(室)人员; (二)事业单位的股级管理人员,以能充分了解拟聘人选的综合素质为原那么,确定
8、座谈范围。 第十五条考察股级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内容包括: (一)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 (二)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点; (三)主要缺点和缺乏。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情况负责。 第十七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免(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集体研究做出任免决定。 第十八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聘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
9、,应当做出暂缓表决。会后要及时查清事实,防止久拖不决。 第十九条讨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聘用)事项,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事(政工)科长,介绍对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条经研究批准任免的股级干部或实行备案的股级干部,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方可宣布任免决定,其任免(备案)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股级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需通过交流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10、;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及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时应防止形成单位性质不同的混岗交流。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免(聘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方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党政联席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下达批示前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前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股级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
11、歪曲事实真相; (七)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暂行方法规定的股级干部任免(聘用)事项,不予审批或备案;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聘用)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股级干部选拔任免(聘用)工作的监督: (一)各部门党委(党组)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股级干部任用(聘用)工作和执行本暂行方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股级干部选拔任免(聘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暂行方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各部门党委(党组)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股级干部任免(聘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各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对股级干部任免(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人事部门、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方法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