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教育费征收工作意见 为标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保障我区农村教育事业开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征收依据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计征方法的通知(沪办19x62号)和关于改进本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征的补充通知(沪教计19xx号、沪财行19x179号),以及区政府关于调整“以工补农、“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专项资金征收方法的通知(金府20x33号)的有关规定征收。 二、征收范围、计征率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范围、计征率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滞纳金处理 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逾期未缴的,从缴款期限次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农
2、村教育事业费附的2滞纳金。 四、征收方法 征收采取银行代扣的方式,由区财政局、银行和企业(单位)签订“农村教育费附加缴纳协议书,企业(单位)按照本月应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于当月25日前由银行代扣缴纳。 企业(单位)歇业,凭企业(单位)的歇业证明,从歇业起停止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当年新增企业(单位),区财政局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据实征收。 五、征收票据 (一)为统一核算,区财政局印制“x市x区财政局通用缴款书。 (二)区财政局根据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向企业开具“x市x区财政局通用缴款书。 六、资金结算 (一)为加强资金管理,便于统一核算,区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和使用。 (二)扣款银行应及时把代扣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划入财政专户。 七、资金使用管理 (一)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使用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二)征收手续费根据原规定比例提取,由区财政局负责支配。 八、征收部门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的主管部门为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同税务部门、有关银行的密切配合。税务部门要及时把企业(单位)的信息提供给区财政局,并协助做好征收工作。各镇(工业区)、街道要配合做好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