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XX集团公司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XX集团公司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为加强对集团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工作规定,结合集团工作实际,特此制定谈心谈话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原则 (一)谈心谈话在集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进行。 (二)谈心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1.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对党委委员、骨干部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骨干职工的谈心谈话; 2.副总经理负责对分管各部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骨干职工的谈心谈话; 3.部室(单位)负责人对本部室
2、干部职工谈心谈话; (三)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谈话不仅围绕日常工作,防止转变为工作交流,谈话要触及思想,触及灵魂。 (四)领导干部要带头谈,同时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二、谈心谈话的种类 (一)按谈心谈话的内容分为: 1.平时谈话; 2.任前、岗前谈话; 3.提醒谈话; 4.警示谈话; 5.诫勉谈话; (二)按谈话对象人数分为: 1.集体谈话; 2.个别谈话; 三、谈心谈话的方式 (一)平时谈话。平时谈话可随时进行,年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要开展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谈
3、话内容。平时谈话以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为主,重在解决问题,汇报思想。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或按需采取集体谈话。 3.组织实施。平时谈话由谈话人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任前、岗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干部要进行任前谈话;对新录用或新调入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外派挂职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要进行岗前谈话。 1.谈话内容。包括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廉洁奉公、
4、勤政为民等。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或按需采取集体谈话。 3.组织实施。任前、岗前谈话由党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副总经理及相关领导干部参加。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进行提醒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可能出现的问题,重申中央和市委、区委的有关规定,防微杜渐,避免错误发生。法定节假日前、重大项目实施前要进行提醒谈话。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或按需采取集体谈话。 3.组织实施。提醒谈话由党委纪检委员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四)警示谈话。对在政
5、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了轻微错误,但尚未构成违纪的要进行警示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干部群众有反映并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提醒谈话对象对已经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以注意,避免更大错误发生;向谈话对象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谈。 3.组织实施。由党委纪检委员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干部参加。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
6、,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群众反映或举报其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或说明;向谈话对象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谈。 3.组织实施。集团纪委书记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初步核实后,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纪检干事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党委会议确定参
7、加范围。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谈话应突出思想性。 (二)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警示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三)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书面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 (五)谈话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遵守信访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谈话应定期进行,或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原则上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部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部室(单位)负责人对部室(单位)职工每年至少开展1次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