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避免和制止各种违章违纪现象,促进公司及全体员工依法照章办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部,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审计监察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属下各单位进行制度、纪律、财务及法律监督; 2.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公司财务状进行审计; 4.指导监察部的工作,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 5.受理员工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检举、控积告。 第四条 监察部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监督各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2.对除董事会任命以外的所有员工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下属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受理员工对总经理任命的职员的检举、控告。 第五条 监察委员会设审计师,监察部设审计员,专门负责审计工作。 第六条 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中进行审计、监察时,所有审计监察对象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