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减、免罚金用)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减、免罚金用) ()刑字第号 罪犯(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判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元部分,在执行期间,由于(写明罪犯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具体情况),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经罪犯本人提出申请,本院查证属实。依照(写明对罪犯减少或免除罚金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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