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根据抗诉或申请提起再审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根据抗诉或申请提起再审用) ()民监字第号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 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提出再审的申请( 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写明裁 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院长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