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用)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用)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 用的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写明二审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撤销原裁定,应予立案受理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