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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权力概念的历史:从霍布斯到马克思_卫跃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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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第 25 卷 第 1 期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Vol.25No.12023 年 1 月(Social Science Edition)Jan.2023收稿日期:2022 03 28基金项目:北京市教委专项课题“监察权的刑事诉讼属性研究”(ZFZX007)。作者简介:卫跃宁(1964),男,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学。赵伟中(1996),男,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监察法学。法学论监察权力概念的历史:从霍布斯到马克思卫跃宁,赵伟中(中国政法

2、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摘要:作为政治权力的监察权力概念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与近代社会契约论阐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契约论创造了平等个体的现代性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制约国家权力的权力分立理论。但是,这种不纯粹的权力分立理论的背后特征是“占有性个人主义”,其以实用性为目的出发仍无法遏制现代化滋生的腐败。为此,卢梭通过“普遍意志”的概念为监察权力奠定了道德基础;经康德政治哲学对卢梭的改造后,先验道德基础与现实制度设计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化解,只有到黑格尔那里才为国家主义提供了现实性的存在依据。最终,马克思无产阶级政党理论建立在国家主义的前提之上,诞生了奠基于伦理

3、共同体的“自我革命式”的监察权力的概念,使其真正地落地。关键词:监察权力;权力制约;道德基础;历史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 055X(2023)01 0102 13doi:10.19366/ki.1009 055X.2023.01.011一、问题的缘起及研究思路监察体制改革前,我国理论界对监察权力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后,监察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不存在争议,但对这种独立的监察权仍有不同的论证方式1 2。监察权作为一种实存,大部分文献都是从经验层面描述监察权是如何形成的,它的前身为何,它的功能何在,即采用功能性的视角阐释监察权的属性。但是,这

4、种方式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原因在于监察权的这些属性应当是先天内在的,不是“继承”而来的,这种起因决定结果的霍布斯式的“机械论”是前观念论的产物,仍停留在外部视角的描述。用霍布斯自己的话说:“我们通过思考所发现的任何现存或过去事物的原因以及我们所发现的现存或过去事物可能产生的结果这就是获得学术知识。”3 19并不能圆满地说明监察权力的正当性基础。历史解释给本文提供了一种思路,但是本文并不同意历史解释论者的观点,即从古罗马的监察制度论证监察权属于道德权力的结论4。制约权力或者监督权力这个论题,很早就已存在。从孔子在泰山脚下相遇一老妇轻叹“苛政猛于虎”,到苏格拉底与色拉叙马霍斯有关“正义是什么”

5、的辩论,可以说,对权力进行制约一直以来都是政治学或法学关注的焦点。这不仅在观念层面上不断发生,在实践层面,古代东西方也都不断尝试创建一系列制度来约束权力,与本文主旨相关的就包括中国御史大夫和古罗马的监察官制度。本文的研究思路是:梳理从霍布斯到马克思的权力监督理论,进而把握监察权的内在属性。之所以选择这一段历史(或者说这些思想家),原因在于监察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项独特的权力,有必要将第 1 期卫跃宁 等:论监察权力概念的历史:从霍布斯到马克思103其置于现代国家的视角下进行研究。相反,古代的权力制约史即不在考虑范围,不论是秦朝之后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还是亚里士多德主张的混合政体理论5 66

6、 67,均建立在一种等级制的观念之上;而现代性的意义恰恰就在于反等级制,只有在人格平等的国家观念下,才会产生防止权力滥用的历史冲动6。所以,从这两方面看,社会契约论成为本文梳理的起点。但是,本文没有采取以斯金纳式的对监察权力的概念进行事无巨细地文本重建研究方式来对孕育监察权力的知识环境作出考究7,而是以一种较为传统的历史研究方法对从霍布斯到马克思有关权力监督的理论进行梳理,进而把握监察权力的脉络。这种研究方法的优势可能在于:一是将历史纳入考量。因为形塑某位思想家思考的问题,经常与影响其他思想家的问题相异,至于为什么他能够作出不同的回答,这很可能与其所置身的特定环境有关。二是突出每个理论所探讨的

7、特殊问题,这也能够帮助我们厘清不同思想家之间的关联:他们或许是为了回应或重述某位前辈未能回答或解决的特定问题。三是诠释行为的超越性。斯金纳告诉我们,针对特定的作者,只有重新建构他所处之共享习俗与思考风格的背景,才可以避免时代误置的错误风险。但是,这种风险本就是诠释行为的内在本性,因为在诠释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超越了我们能够掌握的素材,从而进一步超越了作者本身的意图。二、近代国家的创世纪:霍布斯霍布斯的契约论几乎被公认为一种绝对主义、专制主义6,8 ,9 195。他曾坦言:“我真不知道,象(像)这样明显的一条真理(即主权者的权力不容分割 引者注),近来为什么这样不被人注意他们(即主权者 引者注)如

8、果要履行人们对他的付托的话,就必须教导人们认识这种代表职位的性质,并且要提防他们在任何时候承认任何另一个总代表。”3 143 144主权者的权力应当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3 133。所以,霍布斯最大的担忧似乎并不是人们不在国家的保护之下,而是明明身处国家,却不知道该面对哪一位主权者的糟糕境况。这样看来,就权力监督而言,霍布斯的观点似乎与本文的主题没有太大关联性,但事实可能并不是那么极端。霍布斯始终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他希望个人能在公民社会里自由地发展。他在 论公民里说道:“主权者为公民的幸福(felicitas)所能做的不过是使他们能享受由于他们的勤劳而为自己赢得的财产以及使他们免收内外战争的困扰

9、。”10 134可以看出,霍布斯仍以保障个人的自由为目的,但是他所建构的绝对权力与个人的自由似乎天然存在着矛盾。如何理解这种悖论?施特劳斯11 作了一种解释:尽管在 利维坦中,霍布斯没有明确表示主权者应当受到限制,但从霍布斯的早期著作中可以明显看出他对主权者的强制性限制,这种强制性来源于自然法。不过施特劳斯的说法其实并没有准确理解霍布斯眼中的自然法含义。阿尔都塞12 468认为,这种自然法“对霍布斯来说,它不代表任何实际的东西:它是反思的阶段。它是战争状态的恶的剩余,后者将启动对不幸的反思”。也就是说,自然法是在人们对自然状态中恶到极致的一种反思,是基于经验和功利总结出来的,其中没有任何“应当

10、”的要素,既不是上帝的世俗化表现,也不是一致同意的结果,只是人们经由理性思考代替自然状态的“激情”。所以,自然法和契约是同时被“给出”的。“如果人都能自治,也即如果他们能依据自然法来生活,那绝对不需要什么国家的。”10 74霍布斯的这番话表明,他笔下的自然法不是一种绝对命令,而是为了实现和平所必须采取的手段,它拒绝寻找任何的道德基础,缺乏了法的义务性,它面对的就是战争状态的世界。所以,自然法没有丝毫的强制性基础,也不可能是主权者的强制性来源。那么,如果自然法没有对主权者加以限制,霍布斯的学说是否真的表达了一种绝对的专制?事实上,从某种程度来说,的确如此。但是,霍布斯仍旧给主权者的权利加上了一层

11、枷锁,即主权者的自我限制,这种限制的来源就是效率。依照霍布斯的看法,主权者的特权(right)的确不受限制,也不可能受限,但是事实上主权者特权没有办法在现实中全部实现,因为现实中这些特权想要被全部实现,那么主权者就是非理性的、愚蠢的。所以,这种无限的特权并不指利维坦英文版第十八章标题是:of the right of sovereign by institution,中文版对应翻译为:论约建立的主权者的权利,事实上,这里的 right 应当作特权来翻译,翻译成权利与主权者至高的地位不匹配。实际上,整个第十八章,就是霍布斯给主权者开出的一张非常完整的特权清单,也就是主权者实际能够做哪些事情,这种

12、清单的开出恰恰意味着主权者权利的限度。104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第 25 卷无限的权力(power)13 115 122。因为,在霍布斯的契约论中,主权者仍旧停留在自然状态内,它作为人民联合成的单一的人格体仍是理性的利己者,他必须时刻警惕着有任何人回到自然状态的可能而与他相争王座,所以他不能任意地行使自己无限的特权,绝对权力不是任意的,因为正是它使得人们脱离自然状态成为可能。为了长保主权,主权者必须有效率地执行法律,听从理性,保障所有人的利益,让司法机器时时刻刻发挥作用,让人们恐惧主权者胜过一切。尽管如此,霍布斯仍旧拒绝对任何国家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进

13、行分割,作为手段的绝对权力必须保障作为目的的个人的自由,尤其是财产权。他的理论必然会导向一种悖论:绝对主义的自由主义,并且这个难题无法调和:一方面,绝对权力统摄一切;另一方面,绝对权力又应当少出现在公民生活中,以保障经济的自由竞争。霍布斯用他的理论作为武器保障了资产阶级的安全,在这一点上,他似乎是罗伯斯庇尔的先驱。霍布斯的这种理论和方法对近代西方的政治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来的思想家们大都试图去完善霍布斯的主权学说,而不是真正去推翻它。因为只有在利维坦的权力不被滥用时,个人因此而受限的自由才会得到保护,人们才会愿意服从利维坦而不是滞留在自然状态。所以,如何让利维坦变得更好就成了他们的主要

14、任务。就像洛克14 59说的那样:“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三、现代监察权力的萌芽:不纯粹的分权监督论(一)不纯粹的分权理论开启:洛克一般而言,近代国家权力分立的理论史从洛克起始15。梯利16 对他有很高的赞誉,认为“没有一个哲学家比洛克的思想更加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精神和制度”。洛克对于权力的警惕,似乎和他的认识论相关。与霍布斯相比,洛克对人性的理解没有那么极端。霍布斯明显受到帕斯卡实用悲观主义的影响,尽管他拒绝

15、承认自己的悲观主义10 11。洛克的“白板说”不仅可以运用于认识论领域,也可以运用于伦理学和政治学领域。“白板说”认为,人的本性既非善也非恶,人性的善恶是可以通过后天的经验形成的。洛克说:“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14 56他的言下之意是:在巨大的权力面前,人们很难抵挡它的诱惑,很容易被权力腐蚀,从而导致权力私用。同时,洛克认识论上的观点与他的政治理论也非常切合,“白板说”对先验知识的否定,在政治领域化身为他的政治理论 国家没有任何的超越的目的,国家的职责仅在维护公民现存的安全与和平。“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洛克那里

16、对国家之尊严的削弱较之霍布斯那里更甚。”17 80洛克的理论基于的前提总体与霍布斯相同,都是个体的需求,并且这种需求是没有限度的,无限的理性自利的需求使有限的国家作为手段出现。但对柏拉图或者亚里士多德来说,追求的本性就为其自身设立了自然的限度5 29。尽管在方法论和个体主义取向上趋于一致,但洛克的契约论确实构建了独特的分权机制,这种契约的主要作用是形成共同体并将原属于个人的立法权和行政权(执行权)转交给共同体,这里其实没有产生新的东西。这样一来,这个共同体就是最高的存在。与霍布斯观点不同的是,这里的共同体代表最高权力的存在是因为它是自然法的直接存在。霍布斯式的自然法是对自然状态下恶的反思,也就是说,当自然法出现的时候,契约也就出现了。但是洛克的自然法就是理性,“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13 4,它先于共同体、国家存在,在自然状态中也占据统治地位。这样一来,我们便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洛克会采取立法权至上却又须受到限制的观点14 92。由于共同体(人民)是经过契约,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之上成立的,那么它就是人们普遍的理性产物,就是自然法的直接存在,其他的一切权力都只是它的因为在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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