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众所周知,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全面保护私权的法,是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或者说基本人权在受到侵害时给予救济的法。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私权的保护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是要着力于保障私权。在此情况下,颁行侵权责任法,强化对私权的充分、全面救济,不仅仅是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可以说,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属于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它是调整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侵权责任法凝结着来自立法机关、学术机构、司法部门的专家学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很多学者专注于侵权法的研究,在借鉴国外立法例和判解学说的基础上,对侵权责任法诸多基本理论范畴进行了大胆而富有成效的探索。司法实践中对现行侵权规则的解释适用以及对新类型疑难案件的审判经验,也促进了我国侵权法的深入研究和发展。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中,立法机关还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建议,并将草案在网上公布,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就现行侵权规范的完善和侵权责任法的制度设计,更是见解纷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