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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职务犯罪_董克仁雷婕编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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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警惕职务犯罪/董克仁,雷婕编著.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12ISBN 978-7-5544-0095-1I警II 董雷III 职务犯罪预防犯罪研究中国 IV.D924.304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12)第 297019 号版权所有翻印必究责任编辑师传岩向红伟封面设计刘淼责任印制刘丽地址银川市北京东路 139 号出版大厦(750001)网址网上书店www.hh-电子信箱邮购电话0951-5014284经销全国新华书店印刷装订宁夏锦绣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定价48.00 元出版发行黄河出版传媒集团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开本889mm1194mm

2、1/16印张17.25字数370 千印刷委托书号(宁)0010312印数2080 册版次2012 年 12 月第 1 版印次2012 年 12 月第 1 次印刷书号ISBN978-7-5544-0095-1/G 1965董克仁雷婕编著警惕职务犯罪目 录目录MULU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74徇私枉法罪/78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82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8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90枉法仲裁罪/93私放在押人员罪/95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98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0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0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107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10徇私舞弊发售

3、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1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20环境监管失职罪/123食品监管渎职罪/12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13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13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39放纵走私罪/142商检徇私舞弊罪/146商检失职罪/14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151目录MULU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4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247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49警 惕职 务 犯 罪JI

4、NGTI ZHIWU FANZUI【法律导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5、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贪 污 罪【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公共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警 惕职 务 犯 罪JINGTI ZHIWU FANZUI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6、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

7、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法律分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

8、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据此,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二: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以侵吞、窃取、骗取4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要正确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一种包含关系,后者包含在前者之内。单纯利用工作上的关系,主要是因为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或者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较易接近犯罪对象,或者因为工作关系容易取得他人信任等,其非法取得公共财物与职务并无

9、直接的联系,可以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等规定处理。关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1997 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贪污罪规定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关于公共财物的具体内容主要有:(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4)以“公共财产论”的财产(1997年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之所以将这类财产认定为公共财产,是因为这部分财产虽然所有权归私人所有,但由于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反 贪 篇F

10、AN TAN PIAN1998 年 5 月 15 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罪事实成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理由:一是一审判决对本人自首情节没有认定;二是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出入;三是量刑过重。1998 年 8 月 4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

11、回上诉,维持原判。反 贪 篇FAN TAN PIAN 7【法律导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

12、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受 贿 罪【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案例重现】案例一阳某,男,l967年9月出生,苗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87年8月参加工作,2001 年 12 月任某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 5 千元

13、,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法律分析】本罪由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构成: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分别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两种类型;再次,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

14、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反 贪 篇FAN TAN PIAN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韩某于 2002 年 9 月出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其分别于 2006 年 11 月、2007 年春节前两次收受该矿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张某人民币

15、4 万元的贿赂。在公诉人念完起诉书后,审判长询问韩某是否认罪时,韩某干脆地回答:认罪。但他表示受贿情节与溃坝事件没有直接关系。韩某所委托的两名辩护律师提出了大量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认为韩某受贿与溃坝事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提出韩某在侦查阶段有主动交代受贿情节,并适用认罪程序审理,应该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对韩某的主动交代受贿情节及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肯定,建议法庭酌情减轻对韩某的处罚。在法庭辩论阶段和最后陈述阶段,韩某迟缓地从衣袋中掏出早已准备好的辩护意见和陈述词,他表示,对受贿情节表示认可,但请求法庭对其在调查期间主动上交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大坝的安全问题由来已久等情节方面加以采纳和考虑。

16、房山法院一审判决:韩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反 贪 篇FAN TAN PIAN 11【法律导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 5 千元至 1 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 1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 1 万元至 3万元以上,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挪 用 公 款 罪【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法律分析】本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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