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书书 陕 西 省 普 法宣 传 教育推 介读 物 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学习读本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陕西省民政厅编主编赵建纲孙琳副主编缪宝辉曹天刚康苏芳陕 西 出 版 集 团陕 西人民出版社书书书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学习读本/赵建纲,孙琳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ISBN 978 7 224 10064 8 村 赵孙 农村群众自治法律中国学习参考资料 D921 114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12)第 020387 号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学习读本主编赵建纲孙琳出版发行陕西出版集团陕西人民出版社(西安北大街 147 号邮编:710003)印刷陕西汇丰印
2、务有限公司开本890mm 1240mm大32 开6875 印张字数140 千字版次2012 年 3 月第 1 版2012 年 3 月第 1 次印刷书号ISBN 978 7 224 10064 8定价15 00 元书书书 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编委会主任杨尊法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曹莉莉陕西省民政厅厅长副主任赵建纲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孙琳陕西省民政厅副厅长成员缪宝辉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处长曹天刚陕西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康苏芳陕西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处长雷长青陕西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调研员
3、高静陕西省民政厅法规处副处长赵虹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主任科员书书书序01序张迈曾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1年 5 月 20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这两个办法汲取了我省村民自治的创新成果,科学总结了村民自治实践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民登记、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村民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议事和评议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这两个办
4、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保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村民自治权利,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作用。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学习读本02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群众直接行使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提供了施展才能和智慧的舞台,也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谱写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新篇章。村民采取民主提名、酝酿讨论、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 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过程中实行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村民
5、监督、民主评议等制度,村民自己决定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村干部的补贴等事项,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应当说,这是一种程度较高的民主形式,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乡村实行比较发达的民主,这本身就值得调查、总结、研究和探索。村民自治之所以能在农村施展开来,村民之所以对村民自治满腔热忱,村民自治之所以在中国农村健康发展,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村民自治以村民共同经济利益为基础,以发展和谐为纽带,以致富奔小康为目标,团结教育村民建设新农村、新生活。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改变了农民的精神面貌,培育了乡村社会的民主精神,特别是对村民政治、经济、社会权利的保护和尊重,意味着中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
6、现代社会每一次历史变革和进步,几乎都从农村肇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 1954 年底,就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确立了城市居民自治制度。改革开放以后,1982 年宪法进一步确立了城市居民、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 1987 年、1989 年通过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当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序03行)还带有试探性,随后村民自治在广大农村迅速推开,亿万农民在中华大地进行的最直接、最具体、最生动的民主实践,引起世人高度评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农村提供了示范,从农村到城市,再由城市发展深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一条
7、独特路径。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重要时期。2010 年人口普查,城乡人口比为 49.6850.32,基本上是一半对一半。但中国的问题仍然是要把农村、农业、农民的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解决不好,统筹城乡发展就会落空,改善民生、保障民生就无法真正实现。解决好“三农”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深化农村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村村民的自治权利,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走共同致富奔小康的康庄大道。法律、法规从社会实践中来,又回到社会实践中去,最终要在社会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希望各方面特别是农村朋友们,及时反映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立法机关和主管部门将以对人民高度负
8、责的精神,研究和解决各方面提出的问题。我相信,广大农村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是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动力和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法制建设的源泉,也是建设新农村、新生活的根本动力。为了广泛宣传、深入理解和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和我省的实施办法、选举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民政厅编辑了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学习读本,内容分宪法(节选)、法律、法规和释义两部分。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释义、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学习读本04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释义,由参与我省两个办法修订工作的同志撰写,力求准确、详尽地阐述和说明两个办法内容,解答法规实施中的一些问题
9、,帮助广大读者学习理解,掌握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希望本书能对广大读者特别是农村朋友们有所帮助,也请大家给予批评指正。2011 年初秋于西安(张迈曾同志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目录1目录第一部分宪法(节选)、法律、地方性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14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9第二部分释义/4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释义/42第一章总则/42第一条立法目的/42第二条村委会性质地位/46第三条村委会的设立/49第四条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
10、的关系/51第五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53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56第六条村委会组成/56第七条下属委员会的设立/59第八条会计出纳记账员/62第九条村委会职责/63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学习读本2第十条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77第十一条村委会成员履职要求/81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83第十二条村委会成员产生及任期/83第十三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86第十四条村委会选举/88第十五条村委会工作移交/88第十六条村委会成员职务终止/89第十七条村民小组长产生/90第四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90第十八条村民会议/91第十九条村民会议召集/93第二十条村民会议职权/95第二十
11、一条村民会议决定事项/96第二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101第二十三条村民代表产生/103第二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召开/105第二十五条合法性原则/106第二十六条村民小组会议/107第二十七条村民小组会议职权/108第二十八条村民小组长职责/109第二十九条村民监督委员会/109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12第三十条村委会工作制度/112第三十一条村委会会议/114第三十二条民主决策/115目录3第三十三条村务公开/116第三十四条村务公开监督/122第三十五条民主评议/122第三十六条村务档案/125第三十七条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127第三十八条村委会成员、小组长法律责任/130第三十九
12、条乡镇政府、村委会法律责任/132第六章附则/133第四十条村委会、监委会成员补贴/133第四十一条政府支持/134第四十二条驻村单位/135第四十三条村委会成员培训/137第四十四条村民自治保障/138第四十五条援用规定/139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140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释义/141第一章总则/141第一条立法目的/141第二条选举原则/142第三条村委会组成/144第四条村委会成员产生/145第五条组织实施/146第六条经费保障/147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148第七条选举工作指导机构/148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学习读本4第八条选委会组成/151第九条选委会成员产生/152第十条选委会职
13、责/154第十一条选委会成员调整/158第三章选民登记/159第十二条选举权被选举权/159第十三条选民登记/161第十四条不列入选民名单人员/164第十五条选民名单公布/164第十六条选民调整/166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166第十七条提名方式/167第十八条组织提名候选人/168第十九条候选人确定/169第二十条候选人公示与递补/170第五章选举程序和办法/172第二十一条公布选举时间地点/173第二十二条选举大会召开/173第二十三条投票方式/176第二十四条无记名投票/177第二十五条委托投票/179第二十六条当场计票公布/180第二十七条投票有效规定/181第二十八条村委会成员产生/1
14、83第二十九条村委会成员暂缺/185第三十条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186目录5第三十一条备案规定/187第三十二条工作移交/187第三十三条村民小组长推选/188第三十四条推迟选举投票/189第六章罢免、辞职与补选/190第三十五条村委会成员罢免/190第三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罢免/194第三十七条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辞职/195第三十八条村委会成员补选/196第三十九条职务变动备案/197第七章法律责任/197第四十条违法调整人员责任/197第四十一条违法任职责任/198第四十二条破坏现场选举责任/200第四十三条破坏选举责任/201第四十四条法律救济/202第四十五条打击报复责任/202第四十
15、六条人大监督/203第八章附则/204第四十七条援用规定/204第四十八条施行时间/204书书书第一部分宪法节选法律地方性法规01第一部分宪法(节选)、法律、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学习读本02中华
16、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 年 11 月 4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一部分宪法节选法律地方性法规03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