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妇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卖合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技术合同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承法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 I婺竺民法(第八版)(下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
3、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日录下册第三编合同第三十章债的一般原理3第一节债的概念及特征3第二节债的要素6第三节第四节第三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三十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承诺.63 第四节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71第五节强制缔约77第六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80第七节缔约过失责任82第三十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88 21 e 民法(第八版)(下册)第一节合同的内容概述.88 第二节格式条款.94 第三节免责条款.101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103 第三十四章合同的履行.108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108 第二节履行的具体规则.109 第
4、三节涉他合同.114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17 第三十五章合同的保全.124 第三十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4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_.134 第二节债的移转.137 第三十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51 第一节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151 第二节合同解除.168 第三十八章违约责任.183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183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188 第三十九章买卖合同.206 第四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25 第四十一章赠与合同.229 第四十二章借款合同.232 第四十三章保证合同.237 第四十四章租赁合同.244 第四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252 第四十六章保理合同:
5、二二:二二:二二:257 第四十七章承揽合同261 第四十丿章建设工程合同.270 第四十九章运输合尸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282 第五十章技术合同292 第一节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292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295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299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302 第五十一章保管合同.306 目录/3 第五十二章仓储合同.311 第五十三章委托合同.317 第五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五章行纪合同:322 332 第五十六章中介合同.335:丿七=:f:合::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十九章人格权概述.355 第一节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355 第二
6、节人格权与其他权利.357 第三节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360 第六十章一般人格权.362 第一节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362 第二节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363 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的功能.364 第四节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364 第六十一章具体人格权.::二:二二:366 第一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366:二:、产产产.:;第四节名誉权、荣誉权.372 第五节隐私权.375 第六节其他人格利益.376 第六十二章人格权的保护.379 第一节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379 第二节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卫尸厂::381 第三节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383 第六十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五编
7、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389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389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91婚姻家庭法的禁止性规定3964/孚竺民法(第八版)(下册)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倡导性规定.399 第五节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401 第六十四章结婚.404 第一节概述.404 第二节结婚的要件.405 第三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409 第六十五章家庭关系.414 第一节夫妻关系.414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421 第六十六章离婚.426 第一节概述.426 第二节登记离婚.427 第六!:离女.:第一节收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440 第二节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441 第三节收养
8、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447 第四节收养的法律效力.450 第五节收养关系的解除.453 第六编继承第六十丿章继承法概述.459 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459 第二节我国民法典之继承编的性质和其规定的基本原则460第三节继承权的保护.462 第六十九章法定继承465第一节法定继承及其适用范围.465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466 第三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469第四节法定应继份471第七十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473 第一节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473第二节遗嘱476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执行.481 第四节遗赠:483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484第六节遗嘱信托.485 目录竺名I5
9、 第七节后位继承和补充继承.486 第七十一章继承程序.488 第一节继承的开始.488 第二节遗产的界定.489 第三节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492 第四节遗产管理、分割和债务清偿.494 第五节无人继承又尤人受遗赠的遗产.497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七十二章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501 第一节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501第二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505 第三节第四节第七十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七十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546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552 第五节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556第七十五章过错侵权责任561第
10、一节医疗损害责任561第二节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569 第七十六章无过错责任581第一节产品责任.581 第二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五:591 586 第四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五节高度危险责任.:二二二597 602 参考文献611第三编合同第三十章债的一般原理咖,!-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民法典虽然没有单设债法总则编,但是在合同编对债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作出了规定,尤其是对多数人之债、债务加入、选择之债、债的保全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合同编的准合同部分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出了规定。学习本章应当掌握债的概念及特征、债的要素、债的各种类型以
11、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适用民法典之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第一节债的概念及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在我国古代,债”最早有“除欠的意思,如帝王世纪中记载“贩于顿丘,债于传虚”。此处所说的“债”主要是指金钱除欠的意思。实践中,提到债的概念,人们常常想到的就是“欠债还钱”“债台高筑”等词汇,认为债就是金钱之债。可见,我国古代缺乏类似于罗马法的债的概念。将obligatio一词译为汉字的“债”最初始于日本。20世纪初,清末变法之际,债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少新中国成立以后,因为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虽然有关法律文件中使用过“契约”或“
12、合同”概念,但极少采用债的概念。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CD 参见史际春:关于债的概念和客体的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1985(3)。4/今民法(第八版)(下册)关立法逐步重新使用债的概念。1986年民法通则明确采纳了债的概念,该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民法典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依据这一规定,债本质上是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有权基
13、于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债务人也应当按照债的要求履行其债务。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民法典所采用的债的概念与大陆法系中债的概念基本一致。二、债的特征第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不同于一般的生活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因为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当事人都应当受债的关系的约束。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其内容的,故其不同千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说的感情之债等非法律意义上的关系。第二,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在本质上属于交易的形式,反映了一种财产交换关系,故债应当以财产性给付为内容。因此,凡是不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原则上都应当从债法中剥离出来。例如
14、,赔礼道歉并非要交付一定的财产,而只是一种道歉行为,因此,不属千债的范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债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债不具有人身性,它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交换关系,因此,债应当以财产性给付为内容。第三,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称为侦的相对性。债的关系不同于物权关系之处在于,其主体具有相对性,即只有特定人对特定人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或者负担给付的义务。在债的关系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第四,债是一种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法律关系。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给付是债的核心要素,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为他人提供劳务,甚至是单纯的不作为等。给付是债的概念中最为核心的内容,要理解债的概念,
15、就必须理解给付。第五,效力具有平等性。与物权是绝对权不同,债权在效力上具有平等性,在同一债务人负担多项债务的情形下,各项债权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或者债权数额的大小,其在效力上都是平等的,即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实现全部债权时,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可以得到优先受偿,而其他普通债权原则上应当按照债权比例公平受偿。第六,产生原因具有多样性。传统上,债的类型主要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类观,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又出现了因法定补偿义务而产生的债、因单方行为产生的债等债的类型。而且,即便是传统类型的债的关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其内容也在发展变化。例如,对合同之债而言,
16、其内涵也在不断丰富与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来源日益多样化,其不仅限于当事人所约定的主给付义务及相关的从给付义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还可能负担一定的协助、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章债的一般原理/5债的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和变动过程,债本身具有高度的变化性,它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发展变化的。在债的不同阶段,债的关系的内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债常常被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三、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是对财产权利的基本区分方法,也是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指导思想。按照通说,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饥它主要包括物权与债权。债权与物权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侦权与物权具有如下区别。第一,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请求权必须以相对人的意志作为中介,该权利的实现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行为。如果相对人未按照请求权人的意志积极实施某种行为,请求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实现。例如,当事人在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