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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一校一策治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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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一校一策治理方案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一校一策治理方案 (一)对三类“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即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各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下同)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分类规范。 (二)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与各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力争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转设为公办学校,其行政隶属关系与学校土地、校舍权属关系保持一致;

2、根据属地原则,其行业管理由州市或县级政府教育部门统一负责。 (三)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即独立的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施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下同),在依法依规完成财务清算、举办者变更和学校名称规范后,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同时公办学校自 2022 年起仅参与原有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工作并待原有学生毕业后全部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 的,也可转设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要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将其转设为公办学校或依法终止办学。 (四)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建为公办学校,与小区首期住房同规划、同建设、同交付。现有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按民办机制运行,但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公有性质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应于 2022 年 12 月 31日前将学校转设为公办学校;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非公有性质且办学条件达到中小学设置标准的,条件成熟时转设为公办学校,在本县域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费学位,继续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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